當地警察於台63線中投公路北上側8.9K處(微右彎下坡) 慢車道外側水泥墩上設置流動式測速照相印象中沒有設置警告標誌1.被偷拍是否可以申訴?2.未設警告標誌舉證責任是屬於駕駛人還是警方?(印象中新聞報導好像有人申訴成功且舉證責任屬於警方)
"印象中"這裡常有流動相機出沒,也都有設置前有測速照相的牌子..你要說他行政違法,有瑕疵,是你要舉證,而不是他要證明他沒有瑕疵就像他要舉發你超速,是他要拿出科學儀器採證的資料,而不是先舉發你,要你自己證明你沒有超速...
一種是警察自行擺放流動式告示牌,另一種是利用固定式告示牌,若是流動式告示牌且當下沒有返回查看舉證,就幾乎沒有申訴機會了,除非你有全程錄影;若是固定式告示牌可以測量告示牌到照相機距離是否足夠。固定式告示牌設置高度至少要離地120公分,流動式告示牌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