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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租賃 有人分48期的嗎? 聽說國稅局會查

最近再考慮一台CAYENNE 找了四家公司報價

財盟的官網都是推48期(保證金也極低 70萬)的 跟好配合永業新車也提供4年的保固

但是其他的業務就說

=============================
不過跟您報告一下...
最近國稅局查帳查的很兇
本公司不少客戶被查稅
基本上租賃期數不得超過車輛法定使用年限的四分之三也就是45期
因此48期有超過的危險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保證金現都已認定為車價的三成
70萬只有2成的確是低了許多
到時會有逃漏稅的嫌疑
以上這兩點您參考看看
保證金我建議用100萬元的對您會較有保障(較符合國稅局的期待)
而期數的部分...
若您堅持48期
本公司也會將您的合約拆成36期+12期2本合約
============================

大家的看法呢?
2007-09-04 17:29 發佈
這位大大您好

業務跟您說的問題的確是存在的
"基本上租賃期數不得超過車輛法定使用年限的四分之三也就是45期"
這個部份很明確的在"二號公報 租賃會計處理準則"上有明確的規範
"二號公報 租賃會計處理準則"是國內針對"租賃"產業所做出來的規範
大概的內容如下
且依租賃會計處理準則,凡租賃形式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均屬融資性租賃,其進項稅額憑證,不得扣抵營業稅及營所稅: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三、租賃期間達到租賃物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九成以上。


所以針對"純租"的業務
業務人員會跟您說
"若您堅持48期
本公司也會將您的合約拆成36期+12期2本合約"

是根據上述公報規範而來的

不過說實話

36+12這種做法算是有點"偷吃步"
萬一被稽核
還是會有問題的

以上是小弟淺見

若有錯誤請各位指教


tdk001 wrote:
....
基本上租賃期數不得超過車輛法定使用年限的四分之三也就是45期
因此48期有超過的危險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保證金現都已認定為車價的三成
70萬只有2成的確是低了許多
...(恕刪)

的確,問過2家租賃公司,都對48期(4年)及3成保證金的門檻有疑慮!

而且,近幾年來,長租車強制掛租賃牌,不像以前還可掛自用牌。這麼一來,每年驗車,到期換牌...;不像以往那麼方便。看得出來,國稅局想盡辦法要把這個門作得小一點...
一般租賃車都會嫌租期太長,巴不得12/24期就結束掉(快速抵稅),tdk001兄反而顛倒
不知道是純租 or 租購 ML350 or Cayenne
噫??!!
像這種租賃的方式....
應該只適合公司發票項目是以查帳的方式...
然後營業以出口為主..可以辦退稅的公司才合適吧??
小弟的觀念對嗎??

要不然....
妳租車從頭到尾金額加加起來....
應該會超過當初原車的牌價很多很多吧??
一般的公司怎麼會划的來??

不懂...

還請各位大大解析....


會有分年攤提問題
折舊問題等等...

沒記錯的話, 車價超過一定金額以上連 5% 營業稅都不能省
長期租賃還包含了年度保險及定期保養的費用

公司不用再花心思去進行車輛管理
也能達到費用支出平準化,不必立刻支出一大筆錢
更不用再負擔高額折舊

每月租金對公司來說是當成費用而不是資產
對於有賺錢的公司來說可以節稅,也不影響財務報表

所以現在的公司行號都喜歡利用租購方式
當然對沒啥閑錢的一般人來說,基本上並沒有節稅的需求,自然不利

之前因為要開公司有請教過會計師
稅法上的規定很繁複

簡單來說,就是所謂假租車真買車的方式來逃稅

原則上只要是車輛型式有貨字的(客貨,貨車)都能被認定是公司用車
如CRV般的高級車,或是SOLIO般的迷你車
因為都是掛客貨車牌,所以都不會構成查稅的問題

但是現在很多公司都利用這種法律上的模糊地帶
利用租購方式購買數百萬的高級車,等租期滿了再轉到自己名下
所以國稅局現在也查的很兇





max350 wrote:
不知道是純租 or 租購 ML350 or Cayenne


是想租購cayenne
linchiaching wrote:
長期租賃還包含了年度...(恕刪)


這位大大
對不起...
我還是不懂....
除了省時間(保養與管理)和增加公司資金運用(不用一下子丟出那麼多錢)...
兩個優點外...

怎麼會節稅呢??
你如果用購買的方式....
要繳稅...
用組的方式...也是要繳稅啊??!!
不是嗎??
為什麼會節稅??
KIKO-L wrote:
這位大大對不起......(恕刪)

長租車可以節的稅是「營利所得稅」.......

因為租車費用就如同搭計程車支出,目前稅法沒有規定上限可以實報實銷,
而企業購車則必須分5年攤列而且有費用上限(記得好像是150萬分5年攤列)。
所以長租車就是以增加合法費用支出造成年度盈餘減少進而可以少繳營利所得稅
,目前台灣營利所得稅稅率是25%,也就是帳面上每賺100萬一年就必須繳25
萬營所稅。

不過財政部前幾年有看到這個漏洞所以緊縮了些條件,除了租賃期數限制之外,
租賃期滿不得將車輛過戶給原承租人否則將追繳所扣抵的營所稅,這項規定已將
期滿以保證金由原承租人購回的漏洞堵掉(假租車真購車),當然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目前大都以期滿過戶給第三者等半年再過戶回原承租人,雖然可以迴避這項限制
不過比較沒保障也會演伸出其他風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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