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1,訴,281【裁判日期】 1010926【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號
原 告 林文吉
被 告 昶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克牆訴訟代理人 詹暦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係台灣地區唯一日本HkS總代理商,其所提供之產品專為賽車所使用。原告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1日將準備參與賽車運動之比賽車(組裝EVO車輛),交由被告裝配F-CON3.3電腦並調校電腦,即與被告成立買賣及承攬契約。被告安裝後告知尚無法達成賽車供油之需求,建議原告應再另行加裝HkS1000cc噴油嘴及偉柏225cc汽油幫浦等商品,原告同意後被告及組裝上述產品於上述車輛上,原告並支付全部價金新台幣(下同)10萬8300元。未料被告所提供商品存有嚴重之效用及品質瑕疵,因而不到兩小時就產生噴油過多及燃燒不完全、潤滑不足之情形,導致原告車輛產生汽車波司、機油幫浦、汽門及引擎毀損。原告通知被告後卻遭消極處理,原告只得委由訴外人翔星車行及車宮車業行維修,共計花費9萬3700元。
(二)經原告明確要求被告須更換同一種類無瑕疵之物,被告始於 100年7月14日為原告修補瑕疵及重行調整供油電腦之設定。惟原告於三日後即100年7月17日至賽車場試車時,竟又發生汽車強化波司、機油幫浦、汽門、中空氣門毀損之情形,甚至造成汽車引擎已完全毀損無法使用,原告並因此支付15萬2050元作為維修。
(三)因被告係台灣地區唯一日本HkS總代理商,並一再表示唯有其能提供「比賽用車電腦調教設定」之服務,員告未參加賽車比賽,不得不再於100年10月17日向被告要求為「專研汽車F-CON電腦調教設定」服務,並支付報酬1萬8000元。被告自知於100年5月11日裝置之HkS1000cc噴油嘴及偉柏225cc汽油幫浦,是導致供油過多發生引擎損害之原因,故將該HkS1000cc噴油嘴拆卸,以掩飾其先前提供嚴重瑕疵給付致原告受有損害之情形。惟被告於當日完成調教設定後仍發生供油異常不順致排氣管不斷噴火等情形,更使原告訂定於100年10月22日參加屏東大鵬灣賽車場之賽車活動,亦因當場試車時發生嚴重排氣管不斷噴火現象而無法完成,因而造成原告龐大費用支出達1萬9796元(含比賽報名費用、拖車費用、食宿及加油費用),經原告向被告催告定期修補未果後,再委由訴外人翔星車行維修共計花費40萬6750元。
(四)嗣經多次與被告協調賠償事宜,均未獲置理,爰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第359條、第492條、第493條第1項、第494條、第227條、第260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解除雙方於100年5月11日及同年10月17日訂立之買賣及承攬契約,並請求返還所支付之價金及報酬12萬6300元,以及賠償原告所受之固有損害即三次修車費用64萬5000元、履行利益及經濟損失1 萬9796元,合計共79萬1096元其中69萬1450元之部分。
(五)並聲明:1.被告應賠償原告69萬1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主張:
(一)原告於100年5月9日,委託被告之前任員工吳將系爭車輛開進廠,並係以同業代工之優惠特價,作F-CON電腦調校設定完成,並給付約定價金後離去。原告主張其離開2小時內,車輛即發生引擎損毀,惟原告並未向被告請求維修服務,被告亦未如原告所稱派遣員工到場看損壞之引擎拆解,而且同年6月9日,原告還將該車登載在網路拍賣,並且敘述車況良好。
(二)依被告公司之紀錄,原告車輛雖有在同年7月5日到被告作F-CON微調設定,這是原告表示須再微調,被告勉為無償服務,並非瑕疵修補,原告並未告知有引擎毀損之事情,亦不曾主張更換同種類無瑕疵之物,而且原告主張7月在車宮業拆修引擎,經被告詢問過車宮車業負責人王聖圓-其亦表示是在5月下旬維修。至於原告主張引擎毀損所進行之維修,其車號5111-K71與系爭車輛車號7F1-1111亦不符合。
(三)再者,原告主張10月17日再進廠之車輛,因其車號5N-51111亦與5月進廠之車輛車號7F-1 038不同,而且該車配備之引擎又與5月進廠車輛之引擎不同,依照該引擎為5號原廠渦輪引擎之不同條件,其安全增壓值僅能限制設定1.3公斤,即不適用1000cc噴油嘴,故亦只能改用560cc噴油嘴,並非原告所說更換噴油嘴及汽油幫浦是為了掩蓋瑕疵。至於原5月9日進廠不同車號之車輛,是配備6號渦輪引擎,應原告要求設定增壓值為1.6公斤,因為噴油嘴供油量不足,才改請原告升級1000cc噴油嘴。被告是因為10月進廠之車輛全車配備與5月相差太大,雖然是同一顆F-CON電腦,但必須整個重新設定F-CON,故收取重新設定之勞務費,而且從10月17日下午1點22分開始設定至10月18日下午8點31分,被告陪同設定直到原告表示滿意才付費。因此,原告聲稱其自行另尋其他保養廠修復,致難以釐清責任歸屬,實有違論理及經驗法則。
(四)況且,被告公司總代理販賣之商品皆為無瑕疵之日本原廠商品,已賣出此產品超過一千件以上都未出現與原告相同問題,亦足證被告不構成瑕疵擔保責任;而原告所請求之賠償又遠逾其向被告公司消費之金額,此外賽車運動之風險遠較一般道路行駛高許多,零件損壞的風險本應由原告自負,故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
(五)原告車輛引擎損壞的原因,是因為正時皮帶斷裂所造成的,並不是1000cc噴油嘴所造成的。至於1000cc噴油嘴部分,是業界作法,因為渦輪加大,馬力就會加大,原廠設計的供油量會不足,所以當車主把車開來之後,當時他說引擎改過渦輪加大,要做比賽用,所以被告就會把噴油嘴跟汽油幫浦都會加大,這是業界習慣的作法。而且被告公司於依原告要求之馬力作調整時,由數據監控得知噴油嘴開度不足,顯有控油不足疑慮,才建議原告更換,在更換這些動作之前都有清楚的告訴車主,車主都有同意。至於設定引擎的增壓值部分,根據原告的需求,被告有兩個數字就是一點二公斤及一點六公斤,這是原告當時希望的壓力,因為用六號渦輪打到這個壓力,馬力可以做很大,但是被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車子在壓力一點五公斤的時候會發生離合器打滑的狀況,所以壓力只做到一點五公斤而已,後來原告也去依照被告的建議去更換離合器。
(五)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於100年5月9日,委託被告之前任員工吳餅熏系爭車輛開進廠,購買F-CON電腦並進行調校,並將原先750cc噴油嘴更換為HkS1000cc噴油嘴,及將原先舊偉柏225cc汽油幫浦更換成新品。該車當時是配備6號渦輪引擎。
(二)原告於10月17日再進廠調教之車輛,該車配備之引擎為5號渦輪引擎,被告調教電腦之際,將原先1000cc噴油嘴拆除改用560cc噴油嘴。
(三)原告於100年5月、7月及10月前後三次送至被告公司調教F-CON電腦之車輛為同一部車輛(但車牌號碼不同)。
四、本件爭執點:
原告主張因被告於100年5月9日、7月14日、10月17日三次調教其所購買之F-CON電腦不當,及不當更換1000cc噴油嘴,使車輛發生噴油過多及燃燒不完全、潤滑不足之情形,並導致原告車輛產生汽車波司、機油幫浦、汽門及引擎毀損,爰請求賠償如聲明所示之金額。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故本件
兩造爭執點為:(一)原告車輛發生毀損是否係因被告更換商品及調校電腦有瑕疵所造成?(二)如可歸責於被告,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何?以下分別說明。
五、就原告車輛發生毀損之原因而言:
(一)查原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去年五月第一次請被告裝電腦的時候,我不知道引擎活塞有更換(為鍛造活塞),因為沒有拆開來不知道。但渦輪機我知道有變成六號的,我有要求加大馬力,是被告告訴我要選用1000cc噴油嘴及255汽油幫浦,我當初沒有要求被告設定增壓值為1.6公斤,因為原廠的引擎在增壓值達到1.6至1.65公斤左右就會爆炸,所以我不可能作這種要求,而且實際上被告只有做到增壓值1.2公斤而已,這在車內儀表上就可以知道。另外噴油嘴部分我已經把原廠的550cc噴油嘴加大成為750cc,而且汽油幫浦本來就已經換成255cc的,是被告說幫浦原本的不堪用,才會換新的。我有同意換成1000 cc的噴油嘴,我相信他們的專業。」等情(本院卷第164頁反面、第165頁)。
(二)本件經兩造於訴訟中合意,送請台北科技大學車輛工程系林日福副教授鑑定(本院卷第98頁、第121頁),其會同兩造勘驗兩具已損害之舊引擎後提出鑑定報告認為(本院卷第134-141頁):
1.「從以上的會勘結果,2-1和2-2所述之汽門正時皮帶的斷裂或受損,以及反向平衡軸驅動皮帶的齒崩或斷裂和汽門撞彎的主要原因係,車主於第一次購置引擎之當時,該引擎中的四個活塞已被更換成較原廠引擎活塞重的強化CP活塞(鍛造活塞),由於活塞重量的增加,將使原引擎的迴轉慣性力增加,此將導致原本為抵銷引擎迴轉慣性力的兩支反向平衡軸的迴轉慣性力無法達到抵消引擎迴轉慣性力之要求,而使引擎運轉機構發生震動,此震動的疲勞破壞將直接損及原兩支反向平衡軸之相關零件,如反響平衡軸的驅動皮帶和其軸承等,而有皮帶齒崩或斷裂,以及兩支反向平衡軸軸承的軸向溝槽狀磨損等之異常發生。進而可能間接影響到曲軸部分的相關構件。下列之參考圖所示,說明兩支左右側反向平衡軸的驅動情形,係藉反向平衡軸的驅動皮帶精油引擎曲軸直接驅動的。因此,第一次引擎損害時的引擎汽門正時驅動皮帶斷裂和反向平衡軸驅動皮帶齒崩,以及第二次引擎損害時的加強版引擎汽門正時驅動皮帶雖未斷,但有受損和反向平衡軸驅動皮帶斷裂等情形,都會造成引擎汽門正時混亂,無庸置疑其與汽門撞彎之結果有密切之關聯。」
2.「針對F-CON電腦引擎調教的部分,據查該引擎於車主委託給HKS公司調教之當時,有些引擎的主要零件已做過變更,除前述之鍛造活塞等外,該引擎5號的原廠進氣渦輪增壓機也已被改裝成較大增壓進氣量的6號渦輪增壓機,據HKS公司程克先生稱『當時的引擎電腦調教完全依車主林文吉委託之要求而執行的』。如前所述,由於6號渦輪增壓機的增壓進氣量較5號大,故其進氣增壓量較5號多,因此進氣增壓量的增加將使原引擎上的MDL560(560cc)燃料噴油嘴的噴油量無法滿足該引擎在強大馬力時所需之混合比,所以才將燃料噴油嘴改為1000cc的噴油量外,又將汽油泵浦致使的供油量由原廠的195改為加大供應汽油量的255汽油泵浦。」、「從附件A-D的引擎電腦調教資料判斷,HKS公司在調教上並無極端或不當之處,但該引擎於進氣增壓量和燃料噴射量增加時,會造成單位時間內進入引擎燃燒室內的燃油量增加,此過量的燃料燃燒所產生的熱能在未配合修改原引擎的機油幫浦供應量和機油冷卻量的雙重必備條件下,此熱能將造成引擎機油溫度過高,而損及引擎各大小波司軸承。」
3.鑑定總結為「1.引擎損壞的主因是,引擎活塞已更換為鍛造活塞,致引擎迴轉慣性力無法平衡,使得各皮帶和波司軸承等之零件損壞,致引擎汽門正時機構混亂,造成汽門撞彎之後果,此責任之歸屬應由車主向銷售該引擎的廠商追究,應與Hks公司無關。2.HKS公司的引擎調教應無問題。但為配合車主引擎6號渦輪增壓機增壓進氣量的增加,Hks公司選用加大噴油量的1000cc噴油嘴和加大供油量的255汽油泵浦,其結果會因機油泵的供油量和機油冷卻量的不足致使引擎過熱,而造成引擎大小波司軸承異常磨損,對此Hks為公司應有告知車主的責任。」
(三)原告對上述鑑定報告提出質疑,認為(本院卷第168-170頁):1.鑑定結果認引擎損壞主因是引擎活塞已更換為鍛造活塞,即因為活塞重量增加導致反向平衡軸失效,然而鍛造活塞實際上較原廠輕74.9公克,鑑定人並未加以秤重,其所述依據有誤。且被告公司也有販售鍛造活塞,且列為引擎升級套件,換裝後引擎將更為強化。何況,業界為增加馬力,引擎之反向平衡軸是可抽掉不裝之方式。
2.此外,鑑定報告4之內容,記載原引擎上使用560cc噴油嘴及195汽油泵浦,與原引擎上實際使用之750cc噴油嘴及255 汽油泵浦亦不相符合,此均為鑑定報告之錯誤。
3.況且,鑑定報告僅以無極端或不當之處說明被告公司之設定調教並無問題,並未說明如何確認判定電腦調教應無問題。另外鑑定時引擎機油濾芯仍有濃烈汽油味,可見引擎毀損時機油中未燃燒完全之汽油成分極高,因此稀釋掉機油潤滑度,此重大發現鑑定報告卻未加以說明,顯有疏漏。且鑑定報告並未對第三次拆下1000cc噴油嘴後仍然供油過濃、排氣管嚴重噴火及火星塞嚴重積碳致失效之現象提出鑑定。
4.總現象顯示,三次毀損都是因為機油幫浦的供油量和機油冷卻量不足,致使引擎過熱,而造成引擎大小波司軸承異常磨損,足認被告公司調教電腦確有不當而造成引擎損壞。
(四)經本院將兩造意見檢送鑑定人後,鑑定人再以書面補充說明
如下(本院卷第193頁):
1.有關(原告)指稱系爭引擎更換鍛造的CP活塞重量較原廠輕之說法,完全與本鑑定內容相悖,鑑定人認定,通常在相同的材質及相同體積下,鍛造件因密度較大,故其CP活塞重量較原廠者重。該引擎的損壞確實與CP活塞的輕或重都有直接的關連。即便如車主林文吉先生所稱的CP活塞重量較原廠輕74.9公克,則四個活塞對該引擎的旋轉慣性力的平衡就會比原平衡軸上的配重減輕了(74.9×4)299.6公克,故當引擎轉速越高時就會造成嚴重的曲軸與平衡軸間之迴轉慣性力無法平衡,致發生引擎運轉機構的震動而損及兩軸上的相關零主件,此無庸置疑。
2.據兩造列印出的調教數據,Hks公司在調教有關引擎點火、噴油和溫度等之任何數據上均未有異常極端偏高或偏低的情形出現,故在使用上應不會發生任何問題。
3.對引擎的要求上,比賽用車,本來就很極端的嚴苛,特別是引擎的吹漏氣(blow-by gas)較一般正常車輛的引擎頻繁,自然對機油的稀釋度也會相對的嚴重,故機油濾心與機油中有濃烈汽油味是正常的現象。
4.更換1000cc噴油嘴就是錯誤的。而此後果已在本鑑定報告書中,貳、鑑定報告之5內有明確的說明,即使用1000cc噴油嘴所噴出過量的燃料將會造成引擎過熱,除損及引擎機油外,進而波及引擎各大小波司軸承等。
(五)鑑定人更於101年9月10日親自到庭,針對原告的系爭車輛引擎受損加以說明(本院卷第195頁反面-197頁):「(原告
:請鑑定人說明活塞重量增加或減少多少公克才會對引擎的旋轉慣性力的平衡產生影響?)引擎是日本的三菱,但是活塞是美國鍛造CP的,這個活塞是否可以用在這個引擎上面,需要原告提供資料,因為材質不同,膨脹係數會有不同。每個活塞重量不一樣是對的,請原告提供每個活塞的重量差數值到底是多少,因為系爭引擎有四顆活塞,每個活塞重量都不一樣,要看原廠允許的誤差值有多少。原告要跟改引擎的公司去要資料。我的印象中四個活塞差距不能超過十公克。系爭引擎的渦輪增加機從五號變成六號,進氣量增加會導致壓縮比提高,原告是否有對壓縮比有何處置,是否有把活塞
的高度減低,而使壓縮比減低下來,這點我不知道,如果沒有作這種改變,引擎可能會爆震,甚至無法運轉。另外原告說引擎有濃厚的汽油味,也可能與這個渦輪增加機改成六號以及更改1000 cc噴油嘴有關。依照原告的秤重,一個活塞就相差七十四點九公克,四個活塞加起來的重量就有二九九點六公克,就對應反向平衡軸減輕了二九九點六公克,因為反向平衡軸原來的配重沒有更換,就會發生平衡軸超重的情形,輕的那邊對平衡軸比較好,重的那一邊就會磨損(鑑定報告第四頁的二點二括一、括弧二及第五頁有載明)。」、「(原告:鑑定人應該提出數據,並非是由原告提出。重量如何直接影響到反向平衡軸。被告賣的活塞,也可以請被告提供重量,而且被告販賣的整套零件也沒有包括反向平衡軸。)兩根平衡軸是在曲軸的左右邊,他是用來平衡曲軸旋轉時的旋轉慣性力,也就是利用平衡軸上面的平衡配重來平衡這個曲軸的迴轉慣性力。本件中原告的車輛引擎使用的是驅動皮帶,所以驅動的目的是跟鑑定報告第六頁的驅動鏈條是一樣的,皮帶因為平衡軸無法產生平衡發生震動而斷裂,也因此影響到正時皮帶,正時皮帶也因此齒崩(在鑑定報告第六頁都有作說明),導致汽門正時混亂及撞彎汽門。被告販賣的平衡配重也是有反向平衡軸,跟這組零件是匹配的,也請被告提供容許的值。」、「(原告:在本院卷148、153頁的數據所代表的是什麼數據?可以請鑑定人說明。)那些
數據就是被告電腦設定的點火時間、噴油值等,會說數據沒有問題,是因為數據並沒有任何極端的異狀,例如突然從0到100就是有問題的情形。因為數據都是很平順的起伏,所以我會認為調教沒有問題。」、「(原告:請問教授142、148 頁是有關於1000 cc及560cc噴油嘴,在七千轉增壓值一點零三公斤的時候為何數字都一樣?)壓力跟換的噴油嘴是息息相關的,還要對噴油時間、點火時間、水溫時間也都有關係,引擎也有一定的工作溫度,節溫器是在控制引擎的工作溫度,在工作範圍之內燃料不作增補作用,除非異常高的狀況下才要減油。」、「(原告:能否提供空燃比跟三D立圖?)引擎的空燃比是有一個界定的範圍,在範圍內引擎都可以運轉,所以在這個範圍內都是沒問題的。三D立體圖本案鑑定是沒有必要的,因為是給原先設計者或是工程師來看的,看是否有異常的情形,我們就會提出來,不是給一般的人看的,一般人也是看不懂。」、「(原告:我仍然無法接受電腦調教沒有問題的鑑定結果。)首先是要確定引擎損壞的原因,本件損壞的原因是因為不平衡導致的結果,這比調教還要重要。因為原告是賽車引擎講求的就是要這樣的效力,就調教的情形來看,原告的引擎沒有咬死,引擎也沒有過轉,如果過轉軸承就會燒掉,裡面的內部調教也沒有異常的數據起伏很大,這個也是很重要的,我們是看整體的,整體沒有這些問題的話,這些數據應該是沒有任何的爭議。」等語。
(六)至於鑑定人認定「更換1000cc噴油嘴就是錯誤的」一語,被告法定代理人於101年9月10日庭訊時陳稱:「關於1000cc的噴油嘴這在國內、外常見,噴油嘴的調教是可以自由調整的,燃燒室也是很正常的,也表示我的噴油嘴是在正常的工作狀況,也是經過原告的同意我們才作這樣的更換。當我車交給原告在路上調教時也都沒有問題,原告也在滿意的狀況下,我才交車給原告。」,而鑑定人也當庭說明:「(法官:補充鑑定說明第四點有提到說更換1000cc噴油嘴就是錯誤,噴油嘴太大的話,會導致波司軸承磨損,波司軸承磨損跟原告引擎損壞是有關係的嗎?)是沒有關係的,主要是不平衡來造成損壞的。美國的CP活塞跟日本的三菱引擎這兩個的膨脹係數不一樣,會造成引擎的吹洩氣體(BLOW-BY GAS)的洩漏更加嚴重,那麼這些吹洩氣體會跑到油底殼,會沖淡機油,機油的黏度減低,使引擎波司軸承損壞。而且組裝CP活塞時汽缸與活塞間也會有一個容許間隙,當此間隙不合乎原廠規定的時候,此間隙也會導致吹洩氣體的嚴重洩漏。」、「(原告:鑑定人在鑑定時並沒有就剛才所提到的膨脹係數或是間隙作實際的測量,當時活塞還是在引擎裡面的。)間隙跟活塞要去考慮,三菱的引擎跟美國的活塞就不應該這樣換了。」、「請原告提供美國的CP活塞有無提供可以用在日本三菱的哪些引擎上。」、「因為原告渦輪機加大之後,燃料也要增加。被告會換噴油嘴,也是根據馬力試驗機的數據來做更換,而且換噴油嘴後,汽油幫浦也要換,壓力才夠,油才噴的出來。」等語。
(七)由上述鑑定意見可知,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於100年5月9日、7 月14日、10月17日三次調教後,雖有發生汽車波司、機油幫浦、汽門及引擎毀損之情形,但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引擎活塞已更換為美國CP鍛造活塞,重量與原廠設計使用之活塞相差299.6公克,致引擎迴轉慣性力無法平衡,也會造成引擎的吹洩氣體現象發生,故當引擎轉速越高時就會造成嚴重的曲軸與平衡軸間之迴轉慣性力無法平衡,致發生引擎運轉機構的震動而損及兩軸上的相關零主件,使得各皮帶和波司軸承等之零件損壞,致引擎汽門正時機構混亂,造成汽門撞彎之後果,此責任之歸屬即無法歸責於被告,也與被告更換
1000cc噴油嘴沒有關係。而且,依照鑑定時由兩造提供之電腦調教數據資料(本院卷第142-157頁),被告在調教有關引擎點火、噴油和溫度等之任何數據上均未有異常極端偏高或偏低的情形出現,故在使用上應不會發生任何問題,也經鑑定人認定電腦調教並無問題存在。故原告主張因被告調教電腦確有不當而造成其引擎損壞云云,仍缺乏證據證明,無法為其有利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其所有車輛引擎等零件損害是因被告調教不當,或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發生,是其依民法相關規定所為本件請求,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
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所提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
響,均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ahsueh5937 wrote:
裝了鍛造活塞將會有吹漏氣... ?? 所以原廠活塞不會有吹漏氣??
2. 市售鍛造活塞重量,一定比原廠活塞重??鍛造活塞強度增強了,體積重量不用偷嗎?
3. 渦輪增加機從五號變成六號,進氣量增加會導致壓縮比提高?? 原來壓縮比的定義跟進氣量有關...
4. 原來只有工程師和原先設計者才會看3D圖,那.... 保健食品研發工程師可以看嗎?
5. 原來三菱的引擎跟美國的活塞就不應該這樣換... 看來CP的RD需要來台灣找這鑑定人修課了
這教授真的蠻屌的,他還是乖乖教書就好
吹漏氣端看你當初抓的活塞環間係
比賽車為了上轉快,通常做比較鬆
吹漏氣造成的機油碳化是組引擎的人要去抓的事
不是調電腦的要去想的
不然活塞環鬆到一定程度
AF要不要做到20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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