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駕駛人如未依相關指示行駛時,可能因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或第48條等相關規定,而被處以新臺幣最少600元以上罰鍰。路上標線應該是全台灣都是畫一樣的跟在哪個縣市應該沒關係.......
用"但是"已經代表你內心自覺理虧了那又何來的無理搶錢?K2KING wrote:2014-01-10 19:05 #1回覆文章私人訊息引用連結載入圖片引言收藏評分回報某日前往苗栗旅行,不熟悉路線,跟著導航引導,行經銅鑼鄉台72線與119甲線口處,跟著號誌左轉指示燈左轉,結果二週後收到紅單!違規事實是行駛快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違反條例是第33條1項12款,當時號誌是可左轉綠燈,我也有打方向燈,但是車子當時行駛在中間車道,就順著號誌左轉了。請問這樣哪裡有錯,我有違規嗎??? 等樓主自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