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送鑑定警察說要5仟是真的嗎?

今天經過三峽中山路老街附今被撞,我直走,跟要左轉的車輛相撞,碰一聲,他沒有立已下車,是把車開走,開到旁邊說訴會影響交通啦......跟他瞧了一下他要陪我3仟,我不要,因為態度相當不好、對方是18年次的快80歲了。於似叫警察來處理‘在等警察來的過程中,那位老伯伯幾次要走了、都被他老伴勸下。過幾分警察來了看一看、照相照一照、寫一寫,說先回警察局再來談,。回警察局雙方都酒測都沒有喝酒,再來警察就說要我們雙万談談看要不要和解,如不和解就是送鑑定,

重點來了那位帶帽子的說,他們只是被案而己送鑑定要自己花錢定價5仟看誰要送錢誰出,訴真的嗎?有這種事嗎?
警察說完沒多久、我就和對方談,想到那5仟我就,,,,,好拉3仟就3仟有總比沒有好,於是雙方和解。

1.送鑑定要自己花錢嗎???????
2.警察還沒到現場測糧對方就把車移走可以嗎??????






2007-07-28 18:2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警察
1.警方來測量前車子不能移動....

2.要錢...(如以委外單位作鑑定則另當別論) 我會請市議員親手奉上...
1.警方所負責的,叫做初步分析研判,其實就只是針對雙方的違規事實做舉發,也就是開單;事故鑑定的話,是縣市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收費標準要視發生地的車鑑會而定,北市的是3000啦…北縣的要另外問,至於誰申請就是誰要付費。

2.當事人如果沒有受傷的話,的確是要將車輛標繪定位後,才能移離現場(有人受傷的話,還要獲得各造當事人的同意)。

小郎 wrote:
今天經過三峽中山路老...(恕刪)


你遇到吃案的不肖警員~~
交通鑑定不用錢的~雞歪一點警察的頂多開你一張罰單~不過這可以申訴~~


該那兩個的警員編號記下來~~
有錄音筆順便路下來申訴~~

kevin3321 wrote:
你遇到吃案的不肖警員~~
交通鑑定不用錢的~雞歪一點警察的頂多開你一張罰單~不過這可以申訴~~


該那兩個的警員編號記下來~~
有錄音筆順便路下來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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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的不要誤導別人,交通事故"鑑定"是車鑑會的權責,車鑑會也不是警察機關!


臺灣省各區車鑑會網頁

achong_chen wrote:
1.警方來測量前車子不能移動....


錯!錯!錯!路是大家的!不是只有你在用,發生車禍雖非你所願,但也不要因此扼殺其他用路人暢行的權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中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意思就是:
1、有人死亡的車禍請不要移動現場,並請於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
2、有人受傷的車禍也請不要移動現場,並請於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但經所有肇事當事人均同意之下例外,只不過移動之前需先標繪車輛定位,移離後請撤收車輛故障標誌。
3、單純車損車禍,車輛雖受損但仍能移動,標繪車輛定位後請移至路邊,不要妨礙交通,否則會被開單!
4、單純車損車禍,車輛受損至無法移動,其他肇事車輛如果還能動的話,也請標繪車輛定位後請移至路邊,不要 妨礙交通,否則會被開單!至於動不了的,請依同法的59條之規定,於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否則還是會被開單!

achong_chen wrote:
2.要錢...(如以委外單位作鑑定則另當別論) 我會請市議員親手奉上...


依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中第五條有明文規定,鑑定規費以案計算,鑑定案件每案收費新臺幣三千元,覆議案件每案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所以要收費是天經地義,並非出言恐嚇!只是盡告知肇事當事人的義務而已,不過我想那位警察先生可能是連覆議案件一同計算才會說要五千元!我猜!
其他縣市我並不清楚,但在台北市轄內發生肇事的民眾,在肇事後30日左右,成案案件可以直接向交通大隊申請警方肇因初判結果,這是免費的!但是請注意!警方的叫做肇因分析,不是肇事鑑定!僅提供作為肇事發生原因之參考,並不具鑑定效力!只是一般民眾通常都會信服較多!但如果對警方的肇因初判不服要再申請鑑定的話,那必須至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一樣!也是要收費的!
~冀之如聖賢、防之如盜賊、驅之如牛馬、棄之如敝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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