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專業的大大
我晚上9:30黃線停車在自家門口(汽車)
被一輛車速過快的汽車碰撞推上人行道
事發時有請警方來現場
承辦員警並開據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對方有保車體險
保險公司主張我違規黃線停車
修車費用我要自付3成
但(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規定
黃線禁止停車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夜間8時
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法律上我並無違規事項
請問日後走民事訴訟
我是否有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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