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10月20行經台62線
當時車速已經忘記了
是否有被拍照也記不太清楚
今天收到兩張罰單
一張來自於新北市警察局
違規地點為台62線14k
違規事實為限速80公里超速30公里
另一張來自於基隆市警察局
違規地點台62線11k
違規事實為限速80公里超速15公里
違規時間都是在102年10月20日16時11分
其中有疑問的是,兩張罰單舉發時間時、分不差,表示是在一分鐘內連續兩次舉發,但是如果以標示距離與舉發時間來說,要達成三公里在一分鐘之內達成,需要時速180公里的車速,雖然我的車可以達到此時速,但是我真的不認為當時有開那麼快。目前兩張罰單處罰金額相加為6500元,我是否除了能以六公里六分鐘為同一違規申訴,還能對於距離以及時間的關係主張測速照相判定有偏差,以求取消罰單呢??不是很了解所以想請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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