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再一個五路交叉十字路口的車禍..
雙方都是閃雙黃燈號誌..但是我方是左車的汽車 對方是右車的機車..
對方無保險 且酒駕.. 聽保險員說 過失在於我方無理讓右方車先行...
我方沒車體險 只有保 強制險跟第三責任險而已..
請問 對方提告要賠償的話 傷害跟機車 是保險要理賠還是我方當事人.?.
那我方車輛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
如果六個月刑事過了..提告 他的公共危險罪還會起訴嗎..?
是不是我方 也可以不必理他 他也沒辦法以形逼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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