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底的一個週六夜晚帶著老婆小孩,可能是因為路上依照速限在開被後車閃燈鳴喇叭(單線高架)
下高架後我便切到外側車道,原本後車這時就緊貼我的左側車身,後來停紅綠燈時我刻意讓他先開
原本想說這樣就沒事了,結果隔了一段路後,因為前方有可以左轉的T字路口,所以我就打方向燈切到外側車道(這時原本那台車在握側車道前方),沒想到我一切換車道後,前方那台車就整個緊急煞車,我雖然也緊急煞車了,但仍然是車頭保險桿頂到對方車尾加裝的白鐵保險桿,
後來當地分局先到場,交通隊後來也有到( 繪圖,拍照,酒測*沒有做筆錄* )當時因為時間也晚了,加上孩子受了驚嚇,所以也不想再跟對方爭論.........當下雙方口頭達成和解(我賠他修車款就可以)
結果,對方原本說週一會牽去原廠,後來到了週三才電話通知我 "我現在車子送來修了,維修費用你自己看怎麼算,還有我禮拜天人不舒服去看了醫生"
我想了想覺得不對,可是對方當初留的電話又似乎從來不開機的,於是我就去申請了調解
11月初調解那天,他拿一張週日的醫師證明(頸椎第二節脫臼/什麼的),他也沒有說具體金額,只有說他是公務員,他的要求是 薪資損失 / 考績 / 年終
原本說11月底,第2次調解時他會準備相關單據,結果也沒來
而我因為工作的關係,也沒辦法常常請假,結果4月初他申請調解,中間可能區公所連絡上有點問題,調解的時間都還沒到,他就走了,隔天就到交通隊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筆錄是後來補做的),下週就要開庭了,想請教一下各位大大,我開庭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或是相關的資訊,謝謝
可能問題很亂,讓人看不太懂,不過這也就是我現在的心情呀 >"<
如果有違版規,請通知我,會將其刪除
1.記憶中當時的情況,自己先詳細記錄下來,以免開庭辯論時,只剩對方的單方說法!
2.相關現場照片,筆錄副本,警員現場量測紀錄,事故現場附近的監視錄影帶...等等,這方面如果拿的到是最好,
自己也可以了解一下是否有對自己不利的事證或有不符合事實的情況,以免失去事實的原貌,對自己不利!
3.事故後的和解或調解的過程,最好自己先詳實紀錄一下,相關時間,地點,調解細節,比如對方失約且未聯繫,
不依從調解或和解時雙方所共同認定且無異議的事項...等等,並記下調解或和解時在場的相關人員聯絡方式,
必要時可請其作證,表達自己已採取最大善意措施,但對方卻藉故拖延,甚至惡意不聯繫!
4.上網多找一些相關的公正檢測單位,因為對方任意更動車體結構(加裝白鐵保桿),
有可能導致車體承受撞擊能力變差(包含緩衝撞擊能力),間接造成駕駛人(自己)的傷害,
改裝人自己也要負相當的責任!
若有公正測試單位提供檢測數據,或由您提出此論點,申請測試,或提出以往相關案例實例,
可由此合理推論(加裝白鐵保桿,是駕駛人(自己)受傷最主要的因素),應負賠償的責任就可相對減低!
以上是大約要注意的地方吧,您最好能上網找找相關案例參考,畢竟您是由後方追撞的車輛,會負比較大的責任,
但也不能因此而任對方宰割! 展現您的最大誠意與歉意,再怎樣人家也不會過度苛責,
但切記!您仍有基本權利!不要被"唬"掉了!
還有,遇到事故,千萬記得自己也要蒐證,所有細節都照相存證,有粉筆就趕快把相關位置畫下來,
下車就趕快記下後方車輛的車號,因為他可是目擊者呀...
不要都靠警察,警察也是人,一但有偏袒,造成蒐證失真,那可是很慘喔....
以上希望對版主有幫助...
雖然讓對方受傷實在十分抱歉...也有誠意解決問題...
可是現代人都刻意要在金錢上獅子大開口...合理的範圍是還可以接受啦..
從現在新聞的報導可以發現..許多事故的受害者..
都刻意在描述自己的情況時加入一些在精神方面的損害..例如:我天天作惡夢..都不敢出門..
說難聽點就是要為請求"精神損害"鋪路...
關於樓主遇到這樣的事情..其實不用緊張...
我想對方有傷頂多也是小傷啦...就算過失傷害成立頂多兩個裡拜(易科罰金)14*900=12600
但事實上樓主的確在肇事責任上佔大部分...因此就針對修車費,醫療費與對方幾天上班薪資(請他出示薪資證明與事發後請假證明)..合計的金額我想依照罰金額度上下調整..不要被獅子大開口...
真的不行就告他危險駕駛和蓄意傷害...這是最後一步...
著您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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