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11月17日時發生車禍 (不好意思內容有點長)
車禍原因是 初步研判分析表上是寫 我方紅燈超出停等線在上臨停 對方是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當天是雨天 對方是迎娶車隊中的第二輛 當時第一輛經過 第二輛跟著 但是他似乎沒有看到我
直到我鳴喇叭後他才停下來
現場的示意圖如下:對方是自小客車A 我車機車B

他們車隊就快到達旁邊的喜宴帳篷了 但是就撞上超越停等線在斑馬線上臨停的我
對方 當場說要負責 然後想要先把車移走 不過我堅持要作筆錄 所以就等警察來量
(當時的駕駛開的是別人的車)
之後做完筆錄兩個星期後 交通大隊那邊的初步分析出來了
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
對方: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依據處罰條例第45條3款
我方:紅燈越線臨停(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
依據處罰條例第60條2項3款
分析出來後 雙方都有意願談和解(因為雙方除了強制險之外 皆無第三人責任險 且此車禍無人受傷)
到達警局要談和解後 對方提出他的看法 他說當時他們說要負責 是我不要讓他們便宜行事的
如今走到這一步 一切都依照程序來
當天當事人有帶了車主(一位自稱是保險公司上班的人) 他們向我說如果我今天有保第三人責任險
我就不用這麼麻煩跟他們談和解 一切事情就解決了
(而我納悶的是為何車主自己在保險公司上班 他自己也沒有保第三人責任險)
又說保險業一般都是這樣認定 他們認為我們雙方都有50%的過失
所以主張 雙方的修理費用(對方的修車費用3萬元;我的修車費月則是6400元)加起來 各自負擔一半
我當場表示我不能接受
那對方就說如果你不能接受的話 那麼就花3000元到鑑定委員會去提出鑑定申請
因為對方說他們是負擔較多的一方 所以不願意再花費3000作鑑定
如果不想雙方各負50%責任的話 那麼我就必須去申請鑑定
而且如果到時候到了鑑定程序時他們會提出他們婚宴帳篷有到警察局申請路權
(當時做筆錄警察是說 一般他們不會核准 關於申請路權這部分我就不太清楚 警察機關如何運作)
接著他們說給我幾天時間要我想 要直接和解 還是我要去提出鑑定申請
而我有下列幾項問題想請教板上各位大哥大姐
1)我自認為我在這場車禍的責任比例不到50% 而我修理機車的那些費用6400元 我可以不向他求償
是對方要求我要賠償他修車的一部分 那麼我有必要花3000元去提出鑑定申請嗎?
因為對方已經表明他們不願意再出3000元鑑定 是不是他們說不要就不要 還是他們必須去申請 看結果
到底責任歸屬如何 才有依據要求我賠償?
或者是依各位大哥大姐看來,我是不是真的有50%之責任?
2)對方是08年01月出廠的FX35,我的是2011年01月的三陽GR125,我可以向對方主張他的修車費用材料部
分必須折舊嗎?對方會理我嗎?如果不理我 有主張不是跟沒主張一樣?
3)或者是有更好的辦法解決這件車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