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件回覆(列管編號:00149630)
關於 您反映XXXX-M5號及T3-XXXX號自小客車101年9月28日非雨霧天開霧燈1案,您檢附照片已相當昏暗,且開啟燈光有助行車安全,經該分局審核後,認定不予舉發為宜。
逼得我只好勾選了「非常不滿意」,然後再度陳情(列管編號:00151172):
依法僅雨、霧天可以開啟車輛上之霧燈,非關天色明暗與否(難道只要晚上就可以一律開啟霧燈,請員警回去翻翻法條),裁處之員警依自行判斷之「您檢附照片已相當昏暗,且開啟燈光有助行車安全」作為理由不予舉發,顯然屬於個人意見,且於法無據。
再則,非雨霧天因為大氣中毫無水氣粒子所造成之遮蔽率,開啟亮度可穿透霧氣霧燈,僅會造成對向車道之駕駛產生炫光、刺眼之效應,反而影響行車安全(他自己是很安全啦,可是別人可不安全也不舒服),絕非員警自己以為的「開啟燈光有助行車安全」,「開啟燈光有助行車安全」乃是指開啟小燈、大燈,絕非霧燈,該名員警顯然完全沒搞清楚車上的燈光種類。
敬請貴府責成該分局「依法行政」,否則,不排除另請督察室與監察院裁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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