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初在路上與人碰撞,
我是機車,直行車;
對方,
1.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是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刑法第287條: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
2.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過失乃論之罪須在六個月內為之。
3.刑訴第238條:如你告了,可以在一審終結前撤回;且撤了就不能再告。
4.另外,依照刑訴第5條土地管轄的規定,只能由肇事地桃園或被告的住、居所地法院管轄。依照你的描述,他大概是當地人了,那麼就沒有辦法在板橋告了。
幾年前我曾有過類似經驗,如果你想告,直接跟處理的警察說就可以,當然可以跳過和解。雖然告了之後還是會再經過和解這一段,但你可以選擇不和解。而且趁早為之,因為告了之後,我等了快一年才等到第一次的偵查庭通知。
p.s.用談的是沒辦法對付這種厚臉皮的人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