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的車子有保竊盜險吧。
請問,每年殘餘價值的估計方式,你們有沒有發現保險公司低估?
因為小弟曾經丟過車,保險拿到的錢還買不到自己的原來同款同年二手價格。
市價與淨值落差頗大。
這個問題,你們有想過嘛?
還有保險公司給錢後,代位求償是只是保險公司的權利? 我們完全不能夠求償市價損失嘛?
我的意思是:保險公司請求他們的部份,我應該也需要求償實際價值的補償吧。
代位權到底是怎樣的定位?兩人同時申請會怎樣嘛?
是不是我申請時,代位權就消失?
基於53條,「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那是不是表示市價賠償不存在?
保險公司執行代位權應該要通知我,可是事實卻是他們用我的名字去代位求償而忽視我的權利。
此外,我後來去跟分局的警員聊天。
他們說,我們只要竊盜或是意外車險拿到錢後,保險公司就是會讓我們簽「轉移權利」。
然後保險公司用你的名字去跟對方或是對方保險公司索賠。
當然有很多狀況,例如車子損毀無法修復,高於理賠金。或是,車子零件在另一台車等等。
保險公司還會問你,找到那個破損或是零件,問你要不要買回?
明明就是零件損毀就不是一台可用的車子,保險公司還可以要你拿回去抵扣部分費用。
這些光怪陸離的事情,聽的我哈哈大笑。
真的保險很多黑暗的計算,我們都不知道的計算公式還有已知未知權利等等...
看來,保險公司真的是一種地上銀行,連未給付的保費停權的保單,也可以算每年都給你,然後算到你的帳戶都沒錢。我們對保險公司太好了,難怪保險公司很賺。
最典型的感想是:「簽要保書,保險業務員裝傻。簽賠償,保險公司斤斤算計你。」
第五十三條(保險人之當然代位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新車報失竊,然後失竊車變成權利車或是轉賣成營業用車。」
但這種漏洞是他們自己找的,自己保險公司補不起來。
然後讓多數的受保險人,要讓保險公司去低價核報實際價值,讓原來買失竊險的賠償變低,這種保險公司刻意貶低帳面價值是為了「減少支出」。
這就是不能說的祕密。
如果你認為你找到門路把你自己的一年新車,串供賣出再去申請理賠。
這就是沒錢付車貸的處理方式。
你只要不出包,保險公司縱然知道也沒有證據人贓俱獲,買方知道,警察也有備案,一切合法阿。
這樣就是某種由來。
這已經不是一兩天的事情,檯面下都有人聽過這類的故事。
還好,聽聽就好,少走暗路,小心碰到x。
一旦發生,保險一定要賠給你。
整體上是看起來合法私下轉賣的方式。
警察找到車子,失竊的一方又不見得要全額退給保險公司,也不用一定買回那台車,只要給保險公司自己賣就可以。
但這種事情是保險公司的事情,他自己要防堵阿,跟我何干,何必要把這種折損算進正常納保人的身上。
本應該賠保險人的實質損失,而不是保險公司只算自己的最佳獲利點,強迫我們接受那個公定折舊率比例,每台車的折舊比例會是一樣的嘛?
這是保險的自己精算概率與收支平衡下,所算的折舊率,完全脫離保險補償實質損失的本意。
竊盜險,已經變成「低估價值,讓理賠金越少」,減少理賠金額而有了保險公司的收支平衡。
莊家只算鐵贏的賠率,忽視真實要賠的價值。
這也是不能說的祕密。
你說竊盜險是精算?! 真實理賠?!
雖然我還會繼續買,但是就是不喜歡那種車價被嚴重低估的報價。
明明就是錯誤的精算法,但保險公司還是執意「統一折舊率與故意貶低車價的理賠數字」,只為了公司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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