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輪胎」的法規(行駛在高、快速公路時)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4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三、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
(一)四輪以上汽車:一‧六公釐。
(二)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一公釐。

http://www.freeway.gov.tw/Widening/Publish.aspx?cnid=1410&p=638&Level=2

請檢查一下您的輪胎是否該換了。
2012-05-08 16:43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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