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楊麗環、丁守中、楊玉欣
連署人:李貴敏、蘇清泉、張慶忠、楊應雄、陳節如、王育敏、陳鎮湘、蔣乃辛
林德福、張曉風、林鴻池
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條文
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說明
鑑於現行酒駕刑責雖已於民國100年11月修法通過,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罰責最輕的。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對駕駛人產生嚇阻效果。是以,應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 以上是楊委員的回應 ==========
大家閞心一下, 何時會排入立院議程討論這事關全民安全的酒駕修法
原來一人一信的陳情活動, 大家也可以看看內容, 繼續給還在睡覺的委員們陳情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717263&p=82#35660921
ettoday 新聞雲開的fb
http://www.facebook.com/pages/反酒駕推動修法重刑重罰/256299677802554
台灣連署資源中心,已有人提出連署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205206355900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205040059.aspx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4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趙天麟和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楊麗環今天分別提案修法,加重酒駕肇事刑責;國民黨籍立委江啟臣也提修法,有酒駕紀錄者強制安裝車上防酒駕設備。
葉姓男子4月25日涉嫌酒駕在高雄市前金區撞死李姓婦人,李婦丈夫疑因傷心過度4天後猝死,留下8歲稚女,引發各界關注。受害者是趙天麟選區選民,趙天麟晚間受訪表示,受害者家屬期盼經這次慘痛犧牲,讓社會更重視酒駕問題,立法、執法也應更嚴。
趙天麟將提案修改刑法,酒駕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說,目前酒駕肇事案件,肇事者往往僅依公共危險罪、過失致死罪移送,刑度最高2年,若酒駕致人重傷,若與受害者家屬達成和解,有機會緩起訴或易科罰金,無法符合社會期待,也無法撫慰受害者家屬心情。
趙天麟表示,駕駛人明知喝酒開車可能有危險,仍執意開車,應視為故意,不能以過失處理,應加重刑責,遏阻酒駕發生。
去年曾發生消防員賴文莉值勤時遭酒駕者撞傷導致截肢事件,當時立法院也修法加重酒駕肇事刑責。楊麗環下午受訪時說,當時修法時顧慮罪刑衡平性,刑度沒提升很多,現在酒駕案件仍頻傳,有必要再度修法。
根據楊麗環修法版本,酒駕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啟臣則說,酒駕者都抱僥倖心態,認為喝酒開車上路頂多罰錢,就算撞到人,也僅判幾年徒刑,甚至可緩刑或易科罰金,導致酒駕案件頻繁發生。他舉美國加州對酒駕者規範,只要7年內有3次酒駕紀錄,不管有沒有肇事,一律以2級謀殺罪論處,台灣應參考國外做法,從嚴規範和執法。
除事後處罰,也應加強事前防範。他說,將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強制要求有酒駕紀錄的駕駛人在車內安裝酒測電子鎖,駕駛開車前須先對酒精濃度探測器吹氣,低於設定值才能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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