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定法律規範的官員們
總是會考慮到"人權"...
這也是我想不通的一個問題點...犯罪的人為何要講求"人權"..
酒駕被撞死.少女被性侵...!!
天天上演讓守法的"人權"不斷被不守法的"人權"所侵害.
守法的一定覺得立法不夠嚴.才會有所謂的"法律漏洞"
讓"不守法的人權"根本不把法律當一回事.
那要如何才能讓那些"官員們"醒來呢?
[石頭砸到自己的腳.才會知道真正的痛]
或許等到那些官員們自己"親身經歷"才會有{真正的法律}吧!!
這算是詛咒嗎?很沒有口德..
是的!!沒錯...這就是人性還是那句話:[石頭砸到自己的腳.才會知道真正的痛]
我們國民怕事的心態也是這類事件層出不窮的原因,訴訟過程曠日費時(時間脫太久對一般民眾負擔太大),沒有陪審團制度,只憑法官各人主觀意見(同一類事件或同樣年紀)。
再者,管理者(警察)並未被授與絕對的權力,不像其他國家的挑戰公權力,要先進監獄冷靜(台灣會說執法過當)。
對於酒駕、酒後鬧事其實管理的重點在於讓被管理者感覺到"很麻煩",並且把酒、煙這些對國民健康無益的東西調高稅率補貼健保。
最重要的,當我們選出立法者之後,這四年內花了多少時間在"監督",這才是我認為社會會亂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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