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致人於死應屬不確定殺人故意,不要再用過失來辦了!!

刑法
第十三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酒駕的人

他必定事先知道他是駕駛

而喝酒也是他自己自由意識選擇的行為

那喝酒前

可以預見酒駕的結果可能會發生嚴重車禍甚至致人於死

是客觀上能預見會發生的事情

既然能預見又不避免

也就是當事人覺得酒駕後發生車禍並不會違背他本意

那就應該屬於間接故意

而故意之行為造成不確定對象之死亡

應該屬於不確定殺人故意


為什麼酒駕致人於死

都只用過失輕判??

2012-05-04 14:0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酒駕

這裡
美國也無法忍受這樣的過失
神智不清開車撞死人 判25年
http://news.msn.com.tw/news2638033.aspx

doraemon0208 wrote:
刑法第十三條(直接故...(恕刪)



直接改成預謀殺人比較符合實際 .


另外 , 肇事逃逸也要改成不論是否有人受傷 , 都算肇事逃逸 , 須承擔所有責任 . 不然現在都是撞了就跑 , 抓到也沒有判比較重 .
你的說法太廣義了~把每個條件可能發生的,都視為容許行為而不去探究因果,這樣的話不必喝酒都可以以未必故意的方式來論罪,比如說開車不無可能想會因為機栻故障或超速、違規而去撞死人,那開車的人就可以直接把他們抓起來呀,且也不用再罰超速或危險駕駛行為,而直接以間接故意方式去論以殺人罪。

foreveruj wrote:
比如說開車不無可能想會因為機栻故障或超速、違規而去撞死人...(恕刪)


除非你一上車就已經預先想到機械會故障導致人員傷亡
除非你一上車就已經預定好要違規行駛導致人員傷亡
除非你一上車就已經設定好要超速行駛導致人員傷亡

再說

以上行為發生之後還必須還必須逐件審視、經過審理

才能認定過失或故意

也有可能是當事人以車輛當殺人工具高速衝撞

或將人輾斃





但是

酒駕必定是故意

如我原文所提

現在酒駕行為在客觀可以預見的情形

都是有極大的可能會造成重大傷亡

駕駛車輛是自由選擇

喝酒也是自由選擇

喝酒前更可以選擇喝或不喝,或者喝酒前先找好代理駕駛

但是酒駕者根本不理酒駕會造成的結果

還是喝酒後酒醉上路


這種會造成極大傷亡的行為

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情形下造成的

也就是說當事人根本就不把酒駕可能造成的傷亡當成一回事

應成立刑法第13條第二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為什麼還算是過失?


在可以預見會有人傷亡的情形

不但不避免這危險行為

還能仗著喝醉意識模糊來躲避故意的刑責?



今年一至四月全國車禍,因酒駕肇事死亡人數即有一百四十八人

平均每天都有人因為酒駕死亡








不懂自己罪惡之處,正是你萬惡不赦的理由
兇殺案件,其實槍手喝一口酒再開車作案就好了.....法規該檢討....

恩.....
不大一樣

樓主講的是先決條件是"喝酒"

開車在路上難免會發生意外(擦撞.超速)

畢竟發生事故都不是大家所願意的!!

有誰希望一上路就跟別人發生事故???

但喝酒不能開車從我小時候就知道的事.....我37歲了...看有沒有20年了

既然每一個人都知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那就是明知不可而為!!....那就是故意的嚕!!

既然是故意.....那酒駕肇事致死+故意=預謀或是蓄意殺人了喔

就直接"就地槍斃"~如果NCC嫌畫面過於血腥~我會放一塊10CMX10CM的布在彈著點上!!

這樣就看不到彈孔了!!

我算有人道了!!

也不會血腥了!!

不要跟我談人權~那被撞死的人~他"人身自由安全"的權利在哪裡???

刑法第 13 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 14 條
(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所以說:
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為間接故意或稱未必故意,意思是知道作出此行為,很可能會發生侵害他人法益的結果,但就算造成他人法益的侵害,對他來講也無所謂。〈例如拿刀猛刺仇人腹部,明知到可能會造成被害人死亡,但心裡想說無所謂,所以仍刺他幾刀〉
刑法第14條第二項:
有認識過失,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侵害他人法益的結果,但樂觀的認為不會發生〈例如酒駕的人,大都樂觀的認為不會發生車禍,自己酒量很好,因此仍開車上路〉

PS:當然大家可能會說那只要每個犯罪者心裡都辯稱說:我樂觀的認為不會發生,那就會就是過失而不是故意。因此法院實務上都會以實際情況來推論,例如拿刀刺人的部位為何、力道、刀數等等做判斷,而在酒駕的情形大部分並不存在有認為我開車出去就算撞死人也沒關係的主觀犯意,當然只能論以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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