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4月22日1630時板橋市莒光路與莊敬交叉路口發生一起死亡車禍,家父遭機車騎士"許峻瑋"駕駛黑色重型改裝機車(5HF-658)碰撞當場休克;當天家人通知我父親病危立即從大陸返台
即送往板橋亞東醫院急診求治並立即轉往加護病房治療,於隔日 101年4月23日1908時過世,
死因: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腦膜下出血
經警方鑑定許某機車與亡父腳踏車有多達四處以上吻合、家父衣服上都留有許某機車車漆,判定家父是因外力被撞倒地導致顱骨骨折死亡,可見當時力道之大;但許某聲稱當時時速僅30km/h, 且在10公尺外已看見家父(看到人還撞上去,是否能請求法官以企圖致人於死判刑);鑑識人員回放現場監視錄影給許某看,並告知許某若能與家屬認錯,法官會從輕量刑,但許某卻和鑑識人員辨稱死者在死亡前自摔才會被他所撞,在驗屍後開立簡易偵察庭時迴避任何有關過失致死責任(案發當時的筆錄是承認有撞到我爸,事後始口否認)
個人認為許某毫無悔改認錯之意,人證(目擊者)物證(路口監視錄影帶)確定,但前後至今已達10日,許家人因許某參加"考試"為由,尚未至家中向亡父上香悔過,僅於昨日下午透過電話通知家人,會於明日至家中上香,其家人強調目前尚未確定其責任,來上香僅表示其誠意並非認錯,個人對此其態度深表痛恨,並痛恨其父母如此失敗的教育。
犯後皆以自己為出發點考量~還有心情考試;早上8點來上香是趕著去上班嗎?
其實我和家人都只是要一個公道,連最基本的認錯悔改都沒有,家人親友勸我不要動手交由法律去制裁,
但對於這種社會敗類及其父母真的讓人吞不下這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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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騎不快~ 都撞到衣服留有車漆了,這應該不是原廠車能達之馬力~
並非對改裝車主有意見,而是對改裝後未依規定騎乘及無社會道德良知的人發聲
我只是陳述事實,家父的確是被改裝機車撞死的,各位大大請勿偏離
重點是他的父母教育及他的犯後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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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人於死之罪,係因犯罪致發生一定結果
而為加重其刑之規定,即以不法侵害人身體之故意,所施之傷害行為,致
生行為人所不預期之死亡結果,使其就死亡結果負其刑責
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受傷,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如肇事致人死亡,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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