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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路上開罰單時,可以不依規定不開警示燈嗎


昨天真是XD

從大直上大直橋回台北,我平常很守規矩兩段式左轉

可是昨天偷懶想說直接上大直橋好了

結果一個開BMW警機的警察給我在橋上攔我下來(倒楣)

他開我一張違規左轉,可是現在我蠻納悶的

警察們在執行情務時,都不用開專用警示燈的嗎(現在都這樣嗎)

那那些警示燈是做省麼用的(裝飾嗎、好看嗎)

我最討厭這種不依規定做事的人(雖然我違規)

可是我覺得在要開單之前先看看自己有沒有盡到自己該做的事

像這樣我可以申訴嗎

雖然我有違規,可是警察也是違規在先啊(不依規定開警燈)

請各位解答
2007-01-25 16:24 發佈
benkang wrote:
雖然我有違規,可是警察也是違規在先啊(不依規定開警燈)


什麼叫"在先"? 你違規是他害你的嗎?

一碼歸一碼~ 不要想取巧

1.乖乖去繳你的罰單
2.另外再去警政署政風室投訴 (是投訴, 不是申訴)

你違規是事實! 他若違規, 你就去投訴他; 但這並不能改變前一項事實

總之, 這是兩回事兒..

警車不開指示燈一樣可以開罰單啊

畢竟你有違規囉,摸摸鼻子認了吧
曾經我是個好男人而如今我不過是個失去過去的壞男人

benkang wrote:
昨天真是XD.....從...我最討厭這種不依規定做事的人(雖然我違規).....(恕刪)


我想~~~我個人更討厭一些人違規後又到處牽拖東牽拖西的~~~
至於警方使用警示燈警報器的相關規定,請問你清楚嗎?
以下資料摘自警政署網站~~~
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是要點喔!懂法律的人應該知道其位階!
警察人員駕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及下列規定:
(一)執行下列緊急任務時,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惟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
1、搶救災難或重大事故,馳往現場。
2、緝捕現行犯、逃犯。
3、取締重大交通違規不服攔檢稽查,不立即制止,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者。
4、執行其他緊急任務。
(二)執行下列非緊急任務時,啟用警示燈,但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
1、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
2、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
3、現場處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行駛路肩或路肩停車。
5、處理其他事件,必須啟用警示燈者。

請注意紅粗體字~~~
~冀之如聖賢、防之如盜賊、驅之如牛馬、棄之如敝履~
難道警察在路上看到小偷還要先開警示燈才能抓嗎?

還是說不開警示燈抓到就不算?

抓違規跟開不開警示燈一點關係都沒有

哪天車的警示燈故障不能亮

那台警車不就看到什麼都不能抓了..
benkang wrote:
昨天真是XD從大直上...(恕刪)


套句您自己說的話"我最討厭這種不依規定做事的人(雖然我違規)",您違法在先,是不是要更討厭自己啊!
樓主的狀況比較接近現行犯當場被警察發現後追捕,
要申訴應該不可能吧...
小弟雖然愛開快車,但被抓也就摸摸鼻子認了,只是好像有印象(不太確定),在定點取締超速時,有沒有規定(內規or 明令規定),要把警示燈打開呢??

只是想確定一下,不想挑筆戰,謝謝!!
haoheavy wrote:
小弟雖然愛開快車,但...(恕刪)


多看新聞啦!~ 一月一日起就沒有這種規定啦, 警方已經可以 "隠匿性執法"
Sport X-over for 4 seasons of weather !!?? NO Sport! No X-Over! Only 4 Wheels
MAXHO1127 wrote:
自從台北市死要錢後,我已經不太敢到台北了......(恕刪)


我倒非常喜歡到台北開車或當行人,
有台北警察嚴格取締你們這些喜歡謀小利不顧他人權益的違規駕駛,
讓人覺得在台北市生活真是非常的安全舒服!!
高速公路與快速道路最內線為"超車車道", 使用完畢(超車後)請回歸非超車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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