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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和解前索賠金額疑問

車禍發生於上個月初,現在快兩個月了

交通事故現場圖


車禍 和解前索賠金額疑問

初步分析研判表,

對方的過失是轉向疏失
我方是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態

雙方皆無酒駕超速,不過轉彎時沒有讓直行車先行直接轉彎,導致我撞上對方車子前輪

本身臉上兩道傷口友留疤,鎖骨碎裂醫生開了需要3個月看護6個月休養,之後要做1年的復建,並且復建完後蛤是會20%失能,並且有後遺症

對方有保強制險、第三責任險兩種(對方是明X的)

因此要向對方保險公司求償,這2個月下來蒐集了相關的就診收據

小弟知道像是強制險的部分理賠是就醫的掛號費以這個月下去看約莫在5000

交通費用有請計程車司機開收據一個月下來約莫是1.8W

薪資來說一個月之前3W

其他的醫療器材(醫生有開立)約莫5000

而車子部分請車行幫我送估價單約莫3W


想請問下個位大大

如果我求償新資3*6=18
看護3.6*3=10
交通費含之後回診大概6W
後續復建包誇之後診療有的沒得算一算5W
車損財損大概5W

這些約莫求償50W 另外精神賠償約莫要求10W

想請問各位大大這樣的求償金額合理嗎?
另外像是車禍初步分析那部分還是有所謂7.3的部分,還是能拉道9.1甚至無責任?
當初拿這張時兩三個員警在討論要怎開別人的20分鐘這部分他們開了1個小時....
最後開了-涉嫌-這部分

對方態度,其實我不是很喜歡,雖然有來探視過不過是在我父親打電話跟他說後才下來,並且從頭到尾都沒有道過歉,始終堅持自己沒有錯,並且開始推些怪怪的責任,像是我有近視當時沒有戴眼鏡阿....這些

希望各位大大能幫幫忙,小弟剛退伍出社會就搞了這一事,時在不知道如何是好....
2012-04-12 0:41 發佈
請問出事地點以及再詳細的當時實際情形?
SilverSliver wrote:
車禍發生於上個月初,現在快兩個月了

交通事故現場圖大致


人還好吧.....

其實重點在 車禍的現場 擦撞時機...

你騎機車直行 汽車右轉(沒看到你) 而A到你



汽車在右轉車道待轉 或 已右轉但未完全 進入 車道 你去A到他

這結果是會差很大的


因為沒錢.又想圓一個 單車夢 專找別人剩餘零件.能用就用.能省就省.

SilverSliver wrote:
車禍發生於上個月初,...(恕刪)


有照片嗎?

假設以正前方是0度

所以你朝著0度方向前進

那對方撞擊時角度為何?(正前方0度,向右轉開始加角度)

若小於45度

對方錯比較大

若大於45度

你錯比較大

如果當下沒有移動車輛而且是屬於對方錯比較大的狀況

基本上我認定這個價錢還太低

人受傷加上小車優勢,而且對方在直行車道轉彎

這是算你運氣好可以加分的部份

拉到1:9(你:對方),甚至要讓對方全額負責都有可能

如果狀況相反是你錯比較大

那也可能因此拉成4:6(你:對方)

不過由於這樣的傷勢其實可以以過失傷害提告

詳細操作有需要再說吧!

以上

SilverSliver wrote:
雙方皆無酒駕超速,不過轉彎時沒有讓直行車先行直接轉彎,導致我撞上對方車子前輪

本身臉上兩道傷口友留疤,鎖骨碎裂醫生開了需要3個月看護6個月休養,之後要做1年的復建,並且復建完後蛤是會20%失能,並且有後遺症

對方有保強制險、第三責任險兩種(對方是明X的)

因此要向對方保險公司求償,這2個月下來蒐集了相關的就診收據

小弟知道像是強制險的部分理賠是就醫的掛號費以這個月下去看約莫在5000

交通費用有請計程車司機開收據一個月下來約莫是1.8W

薪資來說一個月之前3W

其他的醫療器材(醫生有開立)約莫5000

而車子部分請車行幫我送估價單約莫3W


想請問下個位大大

如果我求償新資3*6=18
看護3.6*3=10
交通費含之後回診大概6W
後續復建包誇之後診療有的沒得算一算5W
車損財損大概5W

這些約莫求償50W 另外精神賠償約莫要求10W

想請問各位大大這樣的求償金額合理嗎?
另外像是車禍初步分析那部分還是有所謂7.3的部分,還是能拉道9.1甚至無責任?
當初拿這張時兩三個員警在討論要怎開別人的20分鐘這部分他們開了1個小時....
最後開了-涉嫌-這部分

,...(恕刪)


>>>

在肇責未確定前 , 警方簽"涉嫌" 很合理丫

撇開肇責不論

版大既然巳經要求6個的薪資補償 , 為何還有1.8萬的交通費?

薪資補償 , 是補償你無法上班的損失

1.8萬的交通費 , 是實際發生的嗎 ? 不是請人家隨便開的吧 ?

(否則就有涉嫌詐欺的嫌疑)

法律損壞的填補原則 , 若雙方互有過失也要對肇責比例負擔

合不合理 , 也要看你的舉證

個人是覺得有點獅子大開口




escudolin wrote:
個人是覺得有點獅子大開口...(恕刪)


+1

連精神賠償都有!!!!!

60萬

假如我是錯的那人

我會直接上法院處理

太貴了吧
musthstar wrote:
60萬假如我是...(恕刪)


如果你是受害的人呢????

機車道?

這是在橋上嗎?


SilverSliver wrote:
車禍發生於上個月初,...(恕刪)
去申請交通事故鑑定吧,有畫面的話最準,沒有的話會依據警方的圖下去做判定,之後和解不成上法院,這將是有利證據

依你的圖來看,若你沒有超速,嚴格來說你是沒有責任的,目前採絕對路權,且轉彎車沒有靠右車道轉彎

交通處罰條例第48條中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97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何國榮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均將撞人或撞車者列為事故責任者,致使許多行人常毫無忌憚的違規橫跨馬路,或是轉彎車輛加速抵達車道中心點,以取得車道的主導權,險象環生。國內用路人遵守路權的觀念薄弱,除增加行車危險外,並造成肇事責任歸屬爭議不斷。

絕對路權是直行車於行駛車道上與任何轉彎車輛均具有較高優先路權,即使直行車因為避免碰撞偏離原行駛車道, 但仍在其直行方向的其他車道上, 其路權仍優先於轉彎車輛。

交通事故之發生,對於侵害路權之主張必須是行為人要有違反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以下稱該條例),次其所違反該條例必須要與交通事故之發生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例如;無照駕駛或未帶駕行照與事故就無因果關係,反之!如違反該條例者,自就必須負起侵害路權之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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