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去年12月份開車.行經高雄市同盟三路.近垃圾場那
被同盟三路502之1號前的固定測速照相照了一張超速
紅單上表示,此路段行車限速50公里
事後我開車回去看.這路上與地上都未標示限速
而且固定式照相執法時,一般道路一百公尺前須標示告知.也沒有
不知這樣我是否可以去申訴呢
煩麻會的大大告知一下~~感謝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
第九十三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
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
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
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
、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
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
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
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只要有心人人都是食神!
俺沒什麼興趣,最大的興趣就是花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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