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網友,關於肇事逃逸中的"肇事"要怎麼認定?我有一個朋友開車經過十字路口,垂直方向來車因路滑煞車跌倒,因為完全沒有碰到,所以我朋友覺得跟他無關就離開了,這樣算是肇事逃逸?
警方依法會進行調查,
包含(路口監視攝影、車身碰撞痕跡、目擊者口述等等,如果你朋友車上有行車紀錄器更好)
但這僅是調查,並非肇事逃逸成立,如果事後證明你朋友沒有肇事
那就一切OK
但是調查過程中,的確有些時候要配合警方調查
這一點倒是有點麻煩,不過警民合作,也是舉手之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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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任何肇事,請勿移動車輛,更不能離開現場
我同事在市區內肇事(擦撞),因為擔心交通阻塞,離開主幹道,到前方紅綠燈迴轉回現場路肩
雖然整個過程中,都沒有離開現場太遠(視線內)
但是因為沒有告知另一方,就繼續前進
對方不爽,警察來的時候,多告了我同事一條肇事逃逸
因為車子不在原肇事位置,且在對向車道路肩,算是已經破壞了原場證據
這肇事逃逸....還真的成立了

aa863063 wrote:
肇事的認定, 不管你...(恕刪)
謝謝您的解說,我本來以為法條這種東西應該要有很嚴謹的定義,現在看來似乎是隨人亂扯?
肇事的認定, 不管你有沒有過失,
只要有致人於死傷, 又他造與我方有最接近之關聯,
如何定義最接近之關聯?今天我跟大家一起騎在路上,這時候路邊的一頁書突然施展"天龍吼"結果我旁邊的那傢伙膽小嚇到摔車死掉了,那不就變成我倒楣?問題是你膽小關我什麼事?我哪有肇事?沒有跟他一樣嚇到摔車就是肇事?
那怕是沒有撞到, 都有可能成立肇事~
這就更誇張了,哪天一個路口四下無人,我站在路邊看風景,突然有人從我面前騎過摔倒,我就肇事了?
主要還是法官的心證與認定事實的立場為主
這種方式最爛,我們根本不知道法官是什麼東西......唉!
原來要定人入罪的東西,是這麼的不嚴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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