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嘉義地區早上常常大霧
看到許多車都不開燈,連小燈都不開
若發生事故就有的灰(請用台語發音)了!!!
看看哪位高官來個霧區發生事故,這樣很快的會強制執行霧區中開大燈了
                                    
            第42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零九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94年5月25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汽車行駛時,遇有左列情形,應依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使用燈光。如市區照明清楚時,使用近光燈。
二、遇晝晦、風沙、雨雪、霧靄等視線不清時,應使用燈光。
三、遇迷霧時,應使用霧燈或遠光燈。
dolphinc1234 wrote: 強制或是立法規範 如果沒有落實執行那只是多一條鷄毛法令吧
那,我上面貼的,是鷄毛法令

我也不想倚老賣老,年輕有為的人我當然會尊重,但是看到胡搞瞎搞的小毛頭還真是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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