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慢車附有燈光設施的規範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PS.腳踏車是慢車的一種
2006-11-20 16:42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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