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前看過很多相關討論串,大部分的人都認為行駛內側車道時,若後車速度快於前車,則前車應禮讓之。如果是依據上述規定行駛者(即行駛內側車道且前方無車),碰到後車以高速逼近時,您讓或是不讓呢? 若不讓車(但合乎法規)會不會遭後車施以報復性的閃燈或超車後堵車ps. 小弟我選擇讓車
是阿是阿... 這就是我搞不懂之處這個話題之前也是引發朋友間的爭論,所以想聽聽大家的意見前車已經是以最高速限行駛的情況,且不堵塞行車之前提,tomd大大提到"當前車車速慢於後車,不就會造成堵塞了嗎? 如此一來,這一條的前題就不成立了"如果是這樣的話,內側車道不就淪為超速者專用道,別人都要"禮讓"這些人嗎?我真是越想越糊塗.....不過... 開車不超速,平安回家最好
內側車道本來就是超車道阿讓比較快的車走那條道 有不好嗎??你想開慢 後面車想快 所以開到外側 把內側讓出來讓別人先走各取所需 互相尊重 安全又理想不知道原po不想讓的心態是考慮什麼??限速 如果是安全考量那每台車 每個路段 的限速都應該不同了!老實說 限速 個人認為只是政府拿來推卸道路事故責任+增加收入的手段罷了難道沒有限速 大家就會亂開嗎?!撞死人還不是刑法伺候 肇事還不是要負責有沒有限速 根本無差所以 拿限速 來當不友善駕駛(故意擋路)的藉口是不成立的
小殼子 wrote:是阿是阿... 這就...(恕刪) 法條規範裡頭的前提都應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再來談的。換句話說,『不阻礙交通』這個前提的前提是『不違規』。否則如果有人超速行駛的話,那所有遵守速限乖乖駕駛的人全都變成阻礙交通的兇手了。不過,法條所使用的文字應當是要緇珠必較的,就這一點而言,這條交通法規的文字上應該再斟酌。 (謎之聲:不過那些立委諸公書都念得不多,這樣會不會太苛求他們?)另外,交通法規的制定目的有二:(1)保障用路人的安全 (2)促使交通順暢,而且 (1) 是 (2)的前提,要有了(1)這個前提之後再來追求(2)。『趕時間』是不是違法的理由? 這一點見仁見智,不過,除了政府首長那種特例之外,我目前想得到的可以因為趕時間而合法地違規的車子只有『救護車』,換句話說,除了生命交關之外,的確,其餘的『趕時間的理由』都會因為可能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安全而不被視為合理的。
雖然大家都很熱心的提供看法但是法律問題實在不適用一般的邏輯舉例來說...無照駕駛上路出了車禍,但是肇事責任並非100%我也覺得很不合理...所以說啦不懂法律的還是不要在這邊混淆大家的視聽了!不然只是多了一堆網路謠言以及在路上"自以為合法"的駕駛...
Viterbi wrote:那內車道改叫 "飆車...(恕刪) 開的快...跟飆車是兩回事...在車陣中以急加速、急減速左右亂鑽的開法是可稱為飆車...開的快...但是維持在同一車道...並不是飆車...不然德國AUTOBAHN上的全是飆車族嗎?這是個討論不完的問題...反正超速是別人的事情...警察和相機會伺候他被開罰是別人的事情...別人荷包很多小朋友不想要我們也管不著前車比後車慢是會造成堵塞的可能也是事實...舉例:以不發生車禍來說...後車的時速肯定是小於等於前車(這樣才不會撞)...當路上的車流越大...最後面就會堵車...這是很簡單的數學...大家也可以發現...很多人很喜歡看到測速相機就踩煞車...或是看到國道旁有警車就踩煞車...可是當時車速可能才九十多(速限一百)...就這樣也會造成很遠的後面塞車...反正制裁超速者的法律已經訂定了!讓熱心人士執法的法律也沒有訂定...所以...就讓讓吧...或許人家真的有急事要趕回家處理...何必堅持啥最高速限不最高速限的勒...讓一讓...世界多美好!--------------------------------------分隔線-------------------------------------PS.小楊想表揚一位TEANA車主...今天上午約十一點半在國道一號北上五股交流道至重慶北路交流道之間...一位TEANA的車主恪守超車道使用準則...他以一百(約)的時速行駛於第二車道...遇到要超車的情況就打左轉燈閃三下才切入內線...超過前車約三個車身後打右轉燈閃三下後才切回第二車道(前方靜空喔!)後來遇到車潮(三重交流道)...當時他正在超車...減速後再加速前行(超車道)...因為小楊加速比他快一些...所以閃了兩下大燈...他的前方沒有車...他也正在加速...可是他也很快的打了右轉燈...依然閃了三下後切入第二車道...絲毫沒有啥讓不讓的猶豫...就是讓...真的在小楊心中感覺很好(因為正趕著回公司)...感謝他的禮貌駕駛!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