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發生事故的地點沒有任何號誌,
當時他的方向的汽車都在等下一個路口的紅燈,
兩個路口的距離約等於三台公車的長度,
我從17巷往18巷的方向前進
他與公車同方向,由公車右側出來
我們兩個相撞,當時是紅燈,汽車都是停止狀態
不過公車壓在黃網線上,影響雙方視線,
之後兩個都到醫院檢查,也有做筆錄,
身體應該沒有什麼問題,
我知道支道要讓幹道,對方走的那條路比較大,
但是當時是紅燈,雖然不是我的路口,但是是因為這個紅燈讓大家排隊
而且我已經穿越了馬路超過四分之三,
這樣的情況之下,路權應該是我的,
責任歸屬至少我猜想不是全部,
公車的情況,警察說有沒有記車牌,我們都不知道,
警察說沒關係,公車只有間接責任,不是最主要的,
因此如果查不出公車或是不算公車責任的話
請教大家的意見,
在責任歸屬上,應該怎麼樣分配呢?
或是在和解上有什麼要注意的事情嗎?
謝謝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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