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文爬了很久~~都是斷斷續續的資料!
大家可以分享一些比較重要的規定嗎? 也就是說...大家容易遭遇的問題...
改裝部分...到底是放寬還是變嚴格啦?
還麻煩了解的大大分享一下資訊~~感激啊!
普渡慈航 wrote:
汽車改裝部分變嚴苛不...(恕刪)
感謝您的分享~~
比在網路上搜尋出來凌亂的資訊來的有用多了~~
方便請教您某一條款嗎?實在看不是很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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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項汽、機車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汽車
車身
空力套件(含汽車裙部、擾流板、尾翼)
輔助階梯
其他設備
排氣管
機車
車身
車身外殼
其他設備
照後鏡
排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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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意思是~~車身空力套件是可以裝的嗎?
列為檢驗項目? 怎麼檢驗啊?
如果您清楚的話~~還麻煩解答一下唷!感謝~
rich206 wrote:
車身空力套件是可以裝的嗎?
列為檢驗項目?
怎麼檢驗啊?
(恕刪)
1.可安裝,免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依交通部 新交通法規(7/1修訂細則)>
2.道路臨檢,官/民方檢驗廠驗車
3.檢驗標準: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車身
空力套件(含汽車裙部、擾流板、尾翼)
1、不得突出車身兩側及前、後方,致影響行車安全。
2、不得有銳利邊角。
3、不得阻礙駕駛人的視線。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輔助階梯
1、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2、不得有銳利邊角。
3、不得突出車身兩側,致影響行車安全。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其他設備
排氣管
1.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2.排氣管不得突出車身兩側,其最低點與地面距離不得少於十公分。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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