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了解這方面的高人.懇請知到的幫我解惑一下感激不盡
98年向朋友借車子使用不幸的事.本人違規招警察取締.本人不知道該車已招註銷車牌.當下2面車牌被扣押.警察好心知道車子是向別人借的讓我開回去環人家.直到今天接到稅捐處的信叫我到該稅捐處說明.
車子是登記友人母親姓名的.但友人母親已於97年過世.我說車子是友人的該局當下叫我提出證明.但是友人早就聯絡不到了.說如果我無法提出證據罰款將由我繳納因為我是使用人.
請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是處罰汽車所有人嗎?還是真的我要去繳這筆3萬塊的錢只因我是使用人
懇請知道的告知一下好嗎謝謝
alan_hu36 wrote:
想請問了解這方面的高...(恕刪)
您被罰的應該是牌照稅第 28 條, 跟道路處罰條例無關, 請參考牌照稅法:
第二十五條(逾期使用之處罰)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使用逾期未完稅或報停之交通工具之處罰)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如果車輛有「所有人」, 當然就直接罰所有人; 問題是, 您這輛車的牌照已經被註銷:
車牌註銷之後, 車輛在法律上就沒有「所有人」了, 屬於「無主」狀態, 此時違反稅法就罰「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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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_hu36 wrote:
感謝告知~那我只是借一下車就都是算我的了.能夠申訴嗎?還有如果不去繳納會怎樣嗎?...(恕刪)
對啊, 因為是您開上路的, 沒有辦法, 被警察逮到, 人證物證俱在, 也無得申訴....
不繳, 你就會留一筆欠稅紀錄, 而且每年累積罰金利息, 以後追繳你個人的任何稅款時, 都會把這筆帳給算進來, 累積金額大時, 會被限制出境, 或是由國稅局管收.....例如: 賀一航, 黃任中, 孫道存.....
通常不繳的前四年都不會有甚麼風吹草動, 但第四年開始國稅局就會有動作, 因為稅款追繳期限是五年, 稅務員必須要結案, 到時如果再不繳, 會逕送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法院可以從你上班的薪水裡面扣回來, 不需要經過你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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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_hu36 wrote:
98年向朋友借車子使用不幸的事.本人違規招警察取締.本人不知道該車已招註銷車牌.當下2面車牌被扣押.警察好心知道車子是向別人借的讓我開回去環人家.直到今天接到稅捐處的信叫我到該稅捐處說明.
車子是登記友人母親姓名的.但友人母親已於97年過世.我說車子是友人的該局當下叫我提出證明.但是友人早就聯絡不到了.說如果我無法提出證據罰款將由我繳納因為我是使用人.
請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是處罰汽車所有人嗎?還是真的我要去繳這筆3萬塊的錢只因我是使用人
懇請知道的告知一下好嗎謝謝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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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只需繳納 , 違規當時的罰單
建議你補發一個存證信函 , 給當初借你車的友人
述明借車狀況及歸還時間
對方收不到沒關係 , 寄至車子戶籍即可
頂多加立一個切結書給稅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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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 , 也沒有直接證據車主死亡後 , 全部都是你在使用
所以也僅是約談 (理論上應該是法務部行政執行處)
不用怕
他要是有證據 , 早就給你執行了 , 不會等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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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車主死亡後 , 使用人就是你
而不僅只當時違約那次
雖然你不是登記車主
但車主巳死亡 , 應還是要由使用人負責
本件為當場查獲車輛使用人違規,後續追繳稅費罰金等應以受查獲之使用人為主;若是遭照相違規無法確認車輛使用人時才會以車輛所有人為追繳對象。
本人有一註銷牌照超過五年的車輛,被剛考上駕照的不孝子半夜偷開出去,一個月後先收到闖紅燈照片+罰單一張,緊接著惡夢連連就是前面舉例的過程,最後大失血將近十萬兩銀子,這已經是兩年前的傷口到現在還在痛,以上慘痛經驗給你做參考,也給大家做個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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