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母親大人在台中市美村路附近違規停車,遭遇拖吊(已上輔助輪),但拖吊車仍未移動,員
警亦未上車。
母親大人低姿態向其請求放車,卻遭該員警拒絕,丟了一句『去拖吊場領,走走走。』
我上網查詢『台中市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自治條例』第五條有提到,車輛移置.....並於
原停車地面以有色蠟筆標記『OOOO號車拖至OOOO保管場』字樣及聯絡電話號碼。
既然我們人在現場,不寫也就算了,居然只丟一句去拖吊場領。

去電拖吊場,其告知上輔助輪就不放車了,但我上網查到:
臺中市警察局執行違規停車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89.08.14 訂定)
http://www.tccg.gov.tw/law/upload/19-3-01-00.doc
第二項第五款第三點規定,『開始執行拖吊作業,而違規車輛未被移動前,如駕駛人已到現場,應即指揮停止拖吊,並請車主出示駕、行照,查核無誤後,交付違規人已填掣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責令違規人駛離。』
但此規定89.08.14修訂,擔心年代久遠已有修正,詢問台中市法制室答覆那是她們所知之最新規定,要我詢問台中市警局有無修訂。目前還在等交通局答覆,若未有修正一定要去給他要回
900元拖吊+保管費。

不知道有大大有類似經驗嗎(外縣市的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