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快9點
在台中市街頭注意了一下
機車和汽車很多把大燈改到太強了很刺眼
市區需要這麼亮嗎?
更惡劣的是大概十五分之一的汽車是大燈霧燈同時開的
是不是該立法處罰禁止市區無故開霧燈?
以免影響行車安全?
補充1: 這幾天晚上在進化路, 健行路, 學士路, 跟大雅路都仔細算了一下
數 不到十部汽車就有1部是大燈霧燈全開的
補充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2 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
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9 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補充3:我摩托車的側燈條(是否違法還有很大爭議)已經拆下來了, 不裝了
那些一直替大燈霧燈齊開(明確違法, 有罰則及條歀)護航的人(很可能是他們自己)
你們現在怎麼說?
能不能以後開大燈就好?
能不能把你們改裝過的大燈霧燈改回原廠設計?
能不能尊重愛護一下你親愛的台灣同胞?
R.K.網友補充:
過亮的散射燈具(如霧燈),會導致其它對向用路人看不清一些不自發光或高效反光的物體.........
(交會期間,別人看你周圍車輛人員景物都相對變暗(不須直視你的燈具,瞳孔也會被刺激縮小))
路人、腳踏車、流浪動物,甚至是壞了後車燈的摩托車.........
但其實這些在交間調節過膧孔的眼睛是可以看得見的,就因為你亂搞的車燈壞了大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