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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高公局宣布的

3.製作宣導布條於本路跨越橋、服務區懸掛。布條宣導用語如下:
(1)「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2)「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3)「大型車及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4)「違規佔用內側車道最高罰6000-12000元」
(5)「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這條說可行駛最高速限應該沒錯.如行駛最高速限,是否要讓路??
簡單說如果有人可超過最高速限的車輛是否違規?


(6)「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不是要筆戰,只是讓用路人了解,內車道的正確涵意

內車道是超車道是沒錯,但不是拿來超速違規用的!!

Yen Win wrote:
萬一“國道警車”開時速150追違規車輛(有開警示燈鳴警笛,就無速限規定)
你還是堅持以最高速度110堅持不讓,這後果真的難以想像.
雖然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快車道未違法。
飆車族不要命,我們也不用陪他們浪費自己生命
但是勸奉大家,超車道還是讓出來比較好.
自身安全很重要.自身安全很重要.自身安全很重要.
這是非常非常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而且對相大型車輛萬一發生車禍跑對這相過來,
真的實在是來不及反應.個人覺得還是禮讓出來比較好.
...(恕刪)


“國道警車”開時速150追違規車輛(有開警示燈鳴警笛,就無速限規定)

正常駕駛(無論在 何種道路/內外車道 OR 路肩..)一定遠遠就聽到 , 且必定都會讓開車道 , 給警察執行勤務 .
消防車/救護車 也一樣 .
飆車超速的 要 行駛內線以該路段最高速限的車讓道 , 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 .

飆車駕駛不要無限上綱
飆車駕駛不要無限上綱
飆車駕駛不要無限上綱

很重要 , 所以小弟要說三次 .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jiuanwenbaobai wrote:
“國道警車”開時速1...(恕刪)

這棟樓比較有人氣:

[轉PO]大家怎麼看?關於國道超車道的一段影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250534&p=7#54266851
Gullit168 wrote:
就只因為攝影者用捷克...(恕刪)


對不起,沒看到影片後段, 這是在德國境內的 E50 A6 , 是在 Oberpfälzer Alb süd

但是,這位 捷克文姓氏的卡車司機 未保持安全距離, 它可能沒有上德國法庭的準備
A6 被激怒也是不智的反應

一般的德國卡車都行駛於外側車道, 卡車都有速限, 不能解除速限

herblee wrote:
主管機關是 執行法律...(恕刪)


小鴨大說得好,錯的東西貼了100次還是錯的,中央法規標準法那些沒有人有意見,有意見的是你挑戰執法機關的看法是錯的,舊法規改成新法規,原來執法機關的解釋仍然適用新法規,所以,那些解釋沒有作廢,不是你說不適用就不適用,貼一大堆其他的內容,只是證明你抓不到重點,拿那些內容誤導其他人。

現在仍然有效且適用你所謂的新法規的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將'得...行駛'扭曲解釋成'不得...繼續行駛'的錯誤說法,已經將整款的意思都扭曲了,也不是原意旨了。

反過來也可證明你說的是錯的,如果真的是你說的意思,根本不需要這條但書。你要不要舉個例子看看在你的解釋下還有什麼情況屬於但書的適用範圍。

這條但書是有意義的,而'得...行駛'就是包含了你說的繼續行駛,這沒有擴張解釋,沒有寫不代表沒這個意思,而是這兩個字是贅字,不需要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94處行駛,沒有1處繼續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有69處行駛,有5處繼續行駛,其中4處是敘述無法繼續行駛,1處是違規被舉發後繼續行駛,除了這5處的確是行文所需要的地方外,都沒有繼續行駛的用語,按你的說法,這些所有的規定都不能繼續行駛了。

小客車以最高速限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是有路權的,所以這款才會繼續存在沒有作廢,不是你自行想像只有超車才有路權。

這就是交通部的看法,期待看到你向交通部反應後交通部的回應,或是問問律師這些法律字眼後律師的意見。

最後,只問一個小問題,不要貼一堆不相關又沒直接回答的資料模糊焦點混淆大家:

什麼例子在你的解釋下符合但書的適用範圍?

kaoding2007 wrote:
如題!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恕刪)


你都說超車道了

被你佔用了別人怎超車

開車上路不是自我感覺良好就好
零錢 wrote:
我只想說保持最高速可以持續開在內車道 那是沒問題的
內側也是超車道 你不超車 也不要跟中線的併行
保持一些距離讓人家過 不好嗎

這是我看到最有建設性的發言,已徵得同意發布到此樓。

謝謝零錢大大一針見血的意見。

herblee wrote:
對不起,沒看到影片後段, 這是在德國境內的 E50 A6 , 是在 Oberpfälzer Alb süd
但是,這位 捷克文姓氏的卡車司機 未保持安全距離, 它可能沒有上德國法庭的準備
A6 被激怒也是不智的反應
一般的德國卡車都行駛於外側車道, 卡車都有速限, 不能解除速限


這時候又變正義魔人了,都給你說就好了~~

herblee wrote:
cl&aa 大大 可能會暗自竊笑吧!
居然沒人看出來?

怎麼會倒過來, 台灣不是日本, 不是"行車靠左"
這是日本的關越自動車道, 行車靠左, 和台灣國道一樣

cl&aa 大大是在速限內(116km&123km是拍照車的速度, 不是前車車速!), 居然能由外側車道超越過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神奇吧!


herblee wrote:
"安全車距"內是無車的, 沒錯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基礎, 但不是漫無範圍 ,不能無限延伸, 仍以"安全車距"為限
有安全車距就能變換車道離開


cl&aa wrote:





速限110的路段開到"116km&123km"是速限內
變換車道時,與前車車距大概只有20公尺(速度116,安全車距要58公尺),居然是"安全車距"內是無車的


Kkokomo123 wrote:
高公局宣布的3.製作.
(6)「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不是要筆戰,只是讓用路人了解,內車道的正確涵意

內車道是超車道是沒錯,但不是拿來超速違規用的!!
..(恕刪)

高公局又沒錯
什麼是"及" ? 就是兩者都要

要超車, 而且小型車的車速必須為最高速限
缺一個條件都不行
前者確定其路權, 後者為速限規定

它不是寫"或" , 不是兩者擇一, 不是兩者任選一種

Andrea Holmes wrote: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將'得...行駛'扭曲解釋成'不得...繼續行駛'的錯誤說法,已經將整款的意思都扭曲了,也不是原意旨了。
反過來也可證明你說的是錯的,如果真的是你說的意思,根本不需要這條但書。你要不要舉個例子看看在你的解釋下還有什麼情況屬於但書的適用範圍。
這條但書是有意義的,而'得...行駛'就是包含了你說的繼續行駛,這沒有擴張解釋,沒有寫不代表沒這個意思,而是這兩個字是贅字,不需要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94處行駛,沒有1處繼續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有69處行駛,有5處繼續行駛,其中4處是敘述無法繼續行駛,1處是違規被舉發後繼續行駛,除了這5處的確是行文所需要的地方外,都沒有繼續行駛的用語,按你的說法,這些所有的規定都不能繼續行駛了。
小客車以最高速限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是有路權的,所以這款才會繼續存在沒有作廢,不是你自行想像只有超車才有路權。
這就是交通部的看法,期待看到你向交通部反應後交通部的回應,或是問問律師這些法律字眼後律師的意見。
..(恕刪)

希望您先了解法律但書規定在說什麼?, 一再無限迴圈 罷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91#54217403
但書寫的是"最高速限"行駛 , 不是"行駛"
這是"速限規定"
但書成立的條件,是 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成立後,以此種速限行駛

速限規定是"路權"嗎? 不是,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不可能以相同的規定,來作為"路權"
速限是行駛速度的限制, 路權為分配那台車去走那一個車道, 完全是兩回事
遵守速限規定, 就可以不管"路權規定"嗎?

但是但書的前提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的路權為超車, 超車一種動作, 會變化 ,有超車行為才擁有路權
有路權才能進入內側車道,進入後"行駛於內側車道", 才產生"速限多少"的問題
這是前後次序邏輯問題, 不是倒過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96#54261802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87#54192925

法律超車之規定, 是超過,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後, 駛回原車道
這在此但書當中是沒有"繼續行駛"的文字, 其它條文卻有"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
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應優先適用之。

Gullit168 wrote:
速限110的路段開到"116km&123km"是速限內
變換車道時,與前車車距大概只有20公尺(速度116,安全車距要58公尺),居然是"安全車距"內是無車的

1.外車道超速,可以罰, 內車道未達速限? 要不要罰?
2. 外車道很空,為F車流, 可以行駛到超過速限? 內車道卻是車流佇列,車速受前車制約, 形成車群, 只是S-stable車流,這樣由外側車道超車, 法規"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形同具文

後面VW Golf 和前面的白車群 Colt Plus 相距60m以上
8秒前和8秒後, 兩台白車一直手牽手併駛,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kuoyuan1 wrote: 這是我看到最有建設性的發言,已徵得同意...(恕刪)


Totally agree, 併行是造成國道亂相的重要原因 。

發現自己處在併行狀況時,拜託考慮一下加減速把空檔讓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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