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ndrea Holmes wrote:
如果要討論法,請先以主管機關/執法機關對法律的看法為準,若有不同意見,請先要求主管機關/執法機關修改看法,若沒有,你個人的看法不要誤導其他人。
...(恕刪)
主管機關是 執行法律 , 不是以執法手段去另立新法
應以法規為準, 不是以"主管機關/執法機關對法律的執法手段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依照法規, 超車後就要離開
如果您能找到法源, 超車後可以不必離開, 只要"最高速限"就能一直行駛,不必離開, 那就依法行政, 不會質疑
問題是, 法規早就改了,主管機關卻沒改! 事實是, 根本沒有這樣的現行法規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79#54088997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在13年前的舊法, 條文當中並沒有寫入"超車", 當然不適用超車的法規
但是法規已經改了, 卻沒有依法行政!
Andrea Holmes wrote:
大家討論不要失焦。
依法論法,小客車以最高速限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是合法的,經過這麼多人的說明,已經沒有疑義了。
...(恕刪)
依法論法? 是那一個法條?
這是速限規定
速限是行駛速度的限制, 路權為分配那台車去走那一個車道, 完全是兩回事
遵守速限規定, 就可以不管"路權規定"嗎?
有路權才能進入內側車道,進入後"行駛於內側車道", 才產生"速限多少"的問題
這是前後次序邏輯問題, 不是倒過來
Andrea Holmes wrote:
依理論理,有許多網友認為應該要將內側超車道明確定義不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才合理,
...(恕刪)
最高速限行駛沒有錯, 錯的是不離開
路權消失,就自動離開, 自動離開後, 後車是否超速, 都和前車無關
法規沒有這樣寫, 沒有"不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 的法規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Andrea Holmes wrote:
我想,這只把焦點集中在超車道,而忽略了交通部是以整個高速公路有效率且安全使用作為更高的思考方向,因為
1. 地小車稠
2. 不只小客車多,大客車、大貨車、連結車等大型車輛也非常密集
3. 大部分高速公路路段是三線道
4. 交流道彼此距離與國外相比算很短
5. 多數駕駛人仍是依最高速限+寬限值行駛(應該有超過一半的駕駛人吧,大型車輛也有很高比例如此)
...(恕刪)
車多更須要"超車"
就像在抽屜內放東西
一股腦丟進去, 亂成一團 ,然後說沒辦法, 東西太多放不下
其實,若照次序放, 大的,重的往裏放, 輕的, 小的,往外放 ,排好後, 空間就跑出來了
車子是擠在某一個路段, 而不是整段公路的容量不夠
只要改變車輛密度, 拉開車距, 將車輛平均分配在整個路段, 問題就解決了!
在高速公路上, "超車","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就是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89#54201187
Andrea Holmes wrote:
如果,小客車駕駛意圖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但因為種種原因導致實際未達最高速限,也有網友算出來從基隆到高雄120與110公里的差距也只有10多分鐘,不致於造成車流堵塞,所以,車流堵塞是因為別的原因。
...(恕刪)
超完車又離開, 超車道才能維持為 F 車流
是所有車都擠在一起/擠在某一路段的假象, 形成一個個車群, 車群之間有很多零散無車空間
要打破這種局面, 就要拉開車距, 如何拉開車距 , 就要讓超車道有功能, 能超越過去,去填滿車群之間"零碎無車空間"

車速120km, 車流量在2400車才達到 LOS E (完全塞住)
100km, 車流量在2300車就達到 LOS E (完全塞住)
車速越快, 車道能容納的車輛就越多,少10km, 不能以個別車輛的角度看,而是少了50台車能上交流道,每個小時每個車道50車, 三個車道就少掉150車, 在交流道等匝道儀控上不來
然後再抱怨是車多造成的?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是相互影響的
有一台車離開中線去超車`, 中線車的車距就拉開了! 就不會壅塞了!
下圖P為超車的可能性 0<=>1
設定P=0(左圖) 和 P=0.5(右圖) 之後 , 就可以看出有超車道,和無超車道只有行車道,車流的差別

最大車流量要在"能超車"的情況下才辦得到, 若不能超車, 更是往下掉
Andrea Holmes wrote:
如果,各位網友認為應該有更合理的做法,或是法令定得不夠好,拜託一定要反應給交通部或是交通部運研所,將法令修得更進步一點。...(恕刪)
法令早就修改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請依法行政
Andrea Holmes wrote:
所以以現在的狀況來看
A. 前車意圖以最高速限行駛,後車未意圖超速:根本不會發生問題,速度誤差影響有限。
...(恕刪)
實驗已經太多了,前車"最高速限" 和後車會不會被堵塞完全無關
只要車距不足, 後車就會減速, 和前車的車速多少無關
實驗中,本來行駛得很順暢, 一旦車距縮小, 就會堵塞
在車輛密度固定的情況下, 車距是拉不開的, 所以要管控"車輛密度"
有超車需求才使用內側車道, 不使用讓給後車, 超車道是輪番/輪換使用, 讓密度不增加, 維持為F車流
也就是要往 LOS A 的方向移動, 而不是往 LOS E 的方向
改變的關鍵, 就是車輛密度 (超車後就要離開)
能超車是因為速差, 不是超速
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90#54212099
Andrea Holmes wrote:
B. 前車意圖以最高速限行駛,後車意圖超速:後車已違法,應該處罰,若是違法的嗆合法的,更糟糕,台灣人視法於無物,羨慕日本德國守法精神,只是證明自己不願守法,道德淪落,台灣也就是個落後國家。
...(恕刪)
台灣人是視法於無物, 法規寫得很清楚, 超車後無路權就要離開
超車完就離開, 就不會影響後車, 後車車速多少都和前車無關, 前車只是換個車道, 仍然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完全不影響"最高速"!
路權和超速無關 , 超速通過綠燈, 是違反速限, 不是沒有"路權" ! 紅燈一方仍然必須停等
日本/德國沒有人佔用超車道, 若有, 警察會執法, 會把佔用不走的車趕出來
Andrea Holmes wrote:
C. 前車意圖不以最高速限行駛,後車未意圖超速:前車已違法,這種是標準造成車流堵塞的原因,應該處罰。
...(恕刪)
前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車速落後給鄰車, 這不是超車
因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一事實"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Andrea Holmes wrote:
D. 前車意圖不以最高速限行駛,後車意圖超速:兩個都違法,半斤八兩,都該罰。
...(恕刪)
前車意圖不以最高速限行駛, 後車意圖超速 ? 兩車佇列而行, 前車既未達速限, 後車要如何超速 ?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這完全不存在"被後車追上就要閃"的問題!, 而是無路權就要閃, 無路權就要離開 ,不必後車趕, 是自動離開 ,
Andrea Holmes wrote:
我們應該追求的是A,其他都應該愈少愈好。
請問各位是哪一種?
...(恕刪)
1.這要看情況,最高速限是為了超車,車速要高於鄰車才能超越,
如果誤解法規, 只看"最高速限" ,卻忘記同條文的第一句就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前車若正在超車才有路權, 前車若前方無車,或與中線車併駛,非超車是沒有路權的
2.A是車流佇列,此舉將 F 車流降等為 S-stable車流, 越來越多車不離開, 密度一旦增加, 後方開始塞車 ,這會致(造成)堵塞,是依法無據的
3.最高速限不是路權, 無路權就要離開, 換車道繼續最高速
Andrea Holmes wrote:
最後,有兩個方式可以讓A愈來愈普遍,其他愈來愈少。
1. 很短的間距普設照相機,逼大家都合法。
2. 科技再進步一點,物聯網(車聯網)普及化,超速或低速自動開罰單,過路費也可以自動算。
大家討論不要失焦。依...(恕刪)
現在說的是台灣國道,在講那裏? 台灣已經e-tag 化了, 本來就是自動算
這是錯誤的,不符現行法規,是以舊法的部份法規內容,來解釋現行法條, 造成行車混亂
法條當中的左快右慢, 靠右行駛完全被混淆 ,變成顛倒的"左慢右快",外側車道車距最大, 有F車流, 內車道擠進一堆車都不離開, 車距縮短,反而變成S車流?
我國的法規,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不是中國大陸的法規, 內(120km/h<=>100km/h),外(100km<=>60km/h)
當車速超過100km,則進入內車道行駛
我國的法規不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能進入行駛是因為"要超車"
否則由匝道(速限40-60km)進入後, 應於外側車道行駛(低於80km)
當車速高於前車,外側車道的安全車距不足時, 車距縮小了, 有超車之必要,才進入"內側車道"
擁有路權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有"速限"多少的問題
這是前後次序的問題
有路權才能進入內側車道,進入後,"行駛於內側車道", 才有速限多少的問題
不是倒過來
scythe018 wrote:
息怒息怒 這裡多的是紮稻草人來打的人
也許對他們來說 把不同意見的人統一貼上 飆仔/危險駕駛/閃燈逼車的標籤就可以讓自己贏在起跑點
有沒有守法駕駛自己最清楚 說再多都對別人沒意義 還是理性來討論比較好
五十步笑百步
把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跟慢車行駛內側車道綁在一起,一起貼上堵塞交通的標籤
讓自己以為贏在終點線上
因為討論從沒聚焦過,到最後就是各說各話
這就是討論之前沒定義好邊界條件,結論一下子就發散了,失敗的討論模型
Gullit168 wrote:
五十步笑百步
把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跟慢車行駛內側車道綁在一起,一起貼上堵塞交通的標籤
讓自己以為贏在終點線上
因為討論從沒聚焦過,到最後就是各說各話
這就是討論之前沒定義好邊界條件,結論一下子就發散了,失敗的討論模型...(恕刪)
正解

超速駕駛 本就是 違規行為 .
請少數 飆車魔人 , 不要造成大眾 "我要飆車 所以你一定要 讓路" 的 大錯印象 !

除非你開的是 救護車/消防車/警車 , 且正在執行勤務 !
那麼不論開在 高速公路/一般道路上 內外路肩 哪一線 , 前面那台車有無在最高速限甚至已超速 , 都要乖乖閃邊讓你過才合法合理合情 !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LOG109 wrote:
有什麼好吵的 我守法的很...(恕刪)
你守法的很,那很好啊!
證明只要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根本擋不到你。因為你不超速。甚至連禮讓你也作不到,因為你不超速。
這樣有甚麼好吵的?為什麼你會在意根本擋不到你、合法行駛的車怎麼開呢?
我在前面已經說過,在高速公路不塞車情況下,以時速八九十佔用內車道是違規的。是你自己看到長時間行駛內車道是合法的就激動了。
再重申一次
高公局說:
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車道是合法的,超速是不對的。當塞車時,沒有超車道這件事。
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車道是合法的,超速是不對的。當塞車時,沒有超車道這件事。
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車道是合法的,超速是不對的。當塞車時,沒有超車道這件事。
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kuoyuan1 wrote:
高公局說:
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車道是合法的,超速是不對的。當塞車時,沒有超車道這件事。
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車道是合法的,超速是不對的。當塞車時,沒有超車道這件事。
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車道是合法的,超速是不對的。當塞車時,沒有超車道這件事。
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恕刪)
萬一“國道警車”開時速150追違規車輛(有開警示燈鳴警笛,就無速限規定)
你還是堅持以最高速度110堅持不讓,這後果真的難以想像.
雖然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快車道未違法。
飆車族不要命,我們也不用陪他們浪費自己生命
但是勸奉大家,超車道還是讓出來比較好.
自身安全很重要.自身安全很重要.自身安全很重要.
這是非常非常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而且對相大型車輛萬一發生車禍跑對這相過來,
真的實在是來不及反應.個人覺得還是禮讓出來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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