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薩克 wrote:新車出廠180天或里程1.2萬公里之內,凡是發生重大安全瑕疵,包括行進間熄火、起火、暴衝、煞車系統等故障,或是相同的瑕疵經過原廠修理四次之後仍未改善 這樣的條款有實質效用嗎?1. 不包含漏水跟漏電2.要修理4次以後 再發生第5次才算 卻只給180天我要是車廠 我就慢慢修 拖過180天就安全下莊
「車主因車輛有瑕疵而超過30天無法用車,同樣能換新或解約」有這一款在,就比較不怕車商故意拖料太久。總之,終於有好的開始。而且重大瑕疵不用四次,一次就可以換新車,這才是重要的,比如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這就算重大瑕疵,直接可以換新車。但我看到條款內重大瑕疵也有包含「暴衝」,不禁想到會不會有一堆三寶奧客把油門當煞車採導致暴衝,然後要求換車?
pcian wrote:我要是車廠 我就慢慢修 拖過180天就安全下莊 有一條是超過30天沒修好就可以換新車,所以每一次維修,要拖最多也只能拖30天。這樣那些每次叫料都要拖兩個月的進口車商不都要皮皮挫了?
QQmax1613 wrote:法條內的還要半年遇到四次才行....我遇到兩次大概就心臟無力了!(想想看,起火要燒兩次....我是買車又不是買香爐,還發爐咧) 起火算是重大瑕疵,一次就可以換新車。要修四次那是指不影響安全性的一般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