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高速公路不應超速
這兩條優先度相同
沒有應先遵循哪條規則的問題
用上述兩點單純以法論法來說,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如果後方有人閃燈示意超車,內側車道是超車道,請讓出車道供其他車輛行駛,後方超車車輛是否超速,那是國道警察的判定職權
從另一個角度,如果速限100,開101就是超速,只是中華民國法律"寬限"到110不開罰,但不代表沒有超速
所以如果有人佔用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除了警察有資格判定是否為烏龜車之外,其他人沒資格評論是否為烏龜車或逼迫前車讓道
簡而言之是否為烏龜車,或是是否超速,都不是我們老百姓來判斷
是否違法請交給國道警察
逼車、連續鳴喇叭、開遠光燈、連續閃燈以及故意剎車減速等等行為,都是沒有公民素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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