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得到時花錢被打臉可是比收到罰單還要"高興"的事喔
順帶一提,我不是什麼聖人模範生,所以我的違規紀錄肯定是兩黑板都寫不完
但只要違規是事實,我一收到罰單絕對是摸摸鼻子花錢繳了,絕對不會到處靠北邊靠南邊的
以上

就是裝設測速照相機在行政法上是一個事實行為,但依照測速數據來開罰就是行政處分了。
既然是行政處分就必須要符合明確性原則,而可遇見性就是其中之一。
因此,測速照相或者監視器政府可以盡情的設立,但若要進行執法(例如:超速開單)就必須要先告訴民眾以符合可預見性的要件。
所以相關的法規有規定測速照相若要開罰則必須要一定距離前設立預告通知,如果沒有,那張罰單(行政處分)很有可能就無法通過明確性原則了。
這只是一個簡單的行政法學理見解,也是設立告示牌的初衷之一。
如果硬要拉進去道德層面,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DENNIS & PASM
http://dennisandpasm.pixieset.com/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