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1

[請益]<更新動動腦>人先去佔車位真的不妥嗎?


你錯了 wrote:
先聲明:在此只討論"...(恕刪)


想這麼多做什麼
百貨公司的座位就是給人坐的,
而停車位就是給車停的
你如果人要停在那邊,我當然沒意見。
樓主這邏輯不就跟
"白馬是馬,黑馬是馬,所以白馬等於黑馬"
一樣嗎?
翻譯簡單一點
"用包佔座位是佔,用人佔車位是佔,所以用包佔座位等於用人佔車位"
所以你同意用包佔座位 等於 你同意用人佔車位

所以這兩件事情相同??
那就等於樓主承認 白馬跟黑馬 是一樣的
紅燈 跟 綠燈 也是一樣的 (因為都是燈)
所以樓主,你覺得白馬等於黑馬嗎? 紅燈等於綠燈嗎?

那下次走在路上,看到紅燈就勇敢的走過去吧,然後大喇喇的跟警察說,紅燈跟綠燈都是燈,我沒有錯
是你以為這兩個燈不一樣,實際上,是一樣的,因為他們都是燈!

記得實證以後,PO文影片上來供大家膜拜

館妹我最大 wrote:
用人去卡位不就是插隊?


何以見得?
包包跟人的屁股差不多大,佔車位也得找一個跟車子差不多大的東西來佔,不然不符合比例原則,找一個人來佔太容易被搶停的車子逼走,你說是不?至少要4個人!

而且用餐的人是佔了位子後去找食物(不是去找位子),而佔車位的人卻是佔著車位又離開去找車位!用人佔車位不像用包佔坐位那麼合理喔!
給人的位子用人去排隊、佔位>>這合理。
給車子用的位子用車子去排隊>>這合理。
給人用的位子用物品、寵物去排隊、佔位>>這不合理。
給車子用的位子用人去排隊、佔位>>這不合理。

以上是個人的認知~~
之前有看過有人到警察機關問這個問題
答案是
依照相關道路交通條例
如果用路霸或者其他物品去佔位子
那就違法了 罰則不高就是
另外 如果用人去占
因為人不是東西
所以不在該項罰則裡面
頂多隻是有沒有品的問題而已(假設有插隊的話)

法律是道德最後的防線
有人要沒品你也沒辦法
另外就是看實力
先不說用人佔位或者幹嘛插隊幹嘛的
我朋友開米漿的黑色大七
人又長的兇 加上有點社會背景
到處亂停都沒有人敢說話
出門停車都是往人家門口一停 看一眼屋主就離開
(或者該說是用瞪的 表示我記住你了......)

這社會就是看你要講理還是來陰的而已
你想吵就吵 不敢吵的你也不會去吵
為了一個停車位去吵 不如早點往下一個邁進
沒品的人總有一天會踢到鐵板的(或者容易被刮刮樂或者輪胎洩氣或者......)

PS.
我自己是從來不叫人下去佔位子的
碰到有人佔在裡面我也不會硬去爭
個人觀念問題

你錯了 wrote:
蠻不錯的觀點

但是

先買餐點還是先找座位?(恕刪)




文章你發的~~

先說說你是先買餐點還是先找座位~~~




就公共跟私人而已啦......
你在公共的停車場用人站位置有法可以管,領一張三百到六百罰單,你在私人停車場怎樣佔也沒人管你

公園的長椅你也可以去佔....
百貨公司你怎樣佔那東西是百貨公司的,他們沒有規範又何必這樣

你在你家裸露,沒有人犯法,你在外面裸露被抓去關犯法不是一樣嗎

screwcylinder wrote:
我還蠻認同樓主的發文...(恕刪)


我個人是認為 在美食區用物品佔坐位很不妥
至少我個人做法都是"留人" (看是要幫留守位置的人點 還是一個點完再換一個)
一方面留物品不安全之外 我個人是認為這樣沒道德
用完餐後 稍微看一下周遭如果是尚有坐位且沒有人在等位置
坐在原位稍微休息 消化一下OK

但如果已經呈現滿位狀態且有人在附近找位置等位置
我真的會立刻讓坐給需要用餐的人
以上這個問題 我認為是沒有對錯
只有道德跟同理心的問題


如果談停車位的問題
以我個人的做法
我開著車在找停車位時 發現前方位置有車子將離去
就可以打雙黃燈停在該位置旁等待(這通常也是大家的做法)

但如果是我已經經過該位置 才發現有車將離去
情況一:如果我後面沒有其他車輛 我會直接打雙黃燈倒車等位置
情況二:如果我後面跟著一堆車輛 且當下環境不允許我倒車時
我就真的會往前找其他車位
因為你用人下去佔位置 如果後面有其他車輛也要停該位置
在雙方當下的認知不同時 很難去溝通或者論先來後到
(你會認為你的確先發現位置,只是你車子必需繞一圈再回來停
可是對方無法認知到是你真的先發現 還是惡意佔位)


當然有時候可能真的錯過一個位置又要找個好幾分鐘
但現在許多大賣場或百貨公司
都有車位計數器 甚至樓層間也會有樓層車位計數器
這一樓找不到 如果發現下一層樓還有數個位置
何不直接到下一樓找車位
甚至有些百貨的停車場內 會有駐場的工作人員幫你指揮
之前看某個警察處理案件糾紛的說法
是依據下面這一條的
結論是說人不是東西(物!)
不在處罰的範圍裏面

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僱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
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 7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1)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