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io wrote:
我想,要談法,我們先來搞定最基本的定義好了:
1.
法律之層級:
第2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第11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母法)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第33條 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4.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子法)
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子法不得牴觸母法
沒有任何條文說:
若後車違規,前車可以不用讓
若後車違規,前車可以不用罰
官方,也已經給了很明確的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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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
,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
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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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es1 wrote:
建議樓主就繼續用你的...(恕刪)
沒錯,沒有超車時,就讓出超車道,有這麼困難嗎??
現在國道已經變成,只要閃兩下大燈,前車不讓,就會右側超車,等過了之後龜車之後,打了左邊方向燈,這時,龜車突然醒了,換他不讓你了,有時真不知這些人是在玩哪招??
sam0936 wrote:
限速110KM
我都已經開120了還有人比我快?
我為什麼要讓道給超速的危險駕駛?
超速1KM也是超速阿,我為何要讓道給違規的人?
我通常是以GPS 90km開外車道的駕駛,
除了省油,還有一點就是不想去內側開最高速了,
結果還要讓道給超速的人(因為不讓會有殺身之禍)
因為有一堆超速的駕駛認為我需要讓他們
法律條文,得,全文解釋,記得個條件間是用 "AND"/「且」 連接,不是用 "OR"/「或」
外側為超車道,且得以 xx 限速行駛,同時還有其他文字,可別略過!
詳文:
高速公路局中文版 »行車安全與宣導 »交通安全資訊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以上哪句話你看不懂阿?(國小有一門名為「國文」的課程,可以幫助你!)
你沒超車,但有權用 xx 速度堵塞行車嗎?
光是叭你,算好心了!
反正已經有判例,你繼續佔用車道吧!給大家檢舉賺獎金的機會,很感謝你!
不知道大大常開在幾公里與幾公里間阿?小弟最近很缺錢,賺點外快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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