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ibi wrote:很顯然你的解讀錯誤,這條的意思是,能見度很低的狀況有兩種選擇:A. 時速放到 40km/h 以下。B. 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並沒有:C. 時速放到 40km/h 以下,並顯示危險警告燈。別人沒誤導,是你解讀錯誤誤導別人。 是這樣嗎。那條文怎麼不是這樣「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或"就是兩個選項擇一,而且依然要配合前、後文好嗎。
安全帽 wrote:當你習慣了"移動中"...(恕刪) 不認同你那個影片跟閃黃燈的關係你有發現到一樣在開車中間的車在左邊車道那台閃雙黃燈的故障車出現時,就明顯減速了而左邊車道的車卻絲毫未減速才撞上去...你要說是左邊車主看到麻痺嗎?還是不夠專心?!
bosch0928 wrote:大家說的似乎都有道理...(恕刪) 你都說大霧了 是開這麼快幹嘛?大霧大家都慢不要開快 基本上不會發生事故而且閃黃燈是一個可以預防車禍發生為何不用?等到被撞上再來用? 你邏輯怪怪的雖然你出發點就是已經被佔用了警示燈,萬一又發生車禍時該如何?但是你似乎沒想到 都已經開到警示燈了 為什麼後方車子還不保持安全距離還不減慢速度行駛呢? 應該是這樣做才是正確的 而不是不要使用雙黃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