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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daslebewohl wrote:
要嗆別人基本常識之前你可以先查資料,不要鬧笑話。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2230
《如何計算安全距離》
1.以行駛速度計算安全距離
◎ 小型車應與前車至少保持「速度除以2」的距離(單位為公尺)
◎ 大型車應與前車至少保持「速度減20」的距離(單位為公尺)



您不是都寫出來了, 還不會算? 還需要算給您看? 實在頭痛

時速110/2=55公尺, 所以要從內線換到中線至少要有55公尺+55公尺+車身長度~=115公尺的空間才能確保和前車及後車都有安全距離. 而且在車距115公尺情況下還要抓準中線車道車距的正中間來切換才行, 並且後車不為大型車.
kuoyuan1 wrote:
實在很不想吐槽即使在...
即使在德國,以最高速限連續行駛於內線道其實是無禮但無法處罰的,因為有可能根本切不出去(你以為德國就沒有三寶嗎?),後車還是得等到前車有辦法切換車道才行。隨意變換車道和逼車是嚴重違法的行為,而且超速保證被罰得唉唉叫。
...(恕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65#53939219
德國公路法 Straßenverkehrs-Ordnung (StVO; Highway code)
I.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2)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
怎麼會無法處罰?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會被後面的警車趕出來

kuoyuan1 wrote:
那麼回到台灣,台灣的高速公路很少有足以安全切換車道的車距。就以時速110公里來算,需要有23個車身的距離才可以保證對於前後車都安全。
...(恕刪)


110km是5,5條車道線, 90km是地面 4.5條車道線的長度

100m 是時速200km 的安全車距, 不是 110km
Autobahn 的內車道,就是要保持這樣的100m車距, 但是回到外車道,車速慢下來就變回60m
115m 是時速230km 的安全車距

kuoyuan1 wrote:
那狀況就來了,在台灣你甚麼時候有看過車輛保持23個車距在行駛的?真要按照德國法律,那你就只有乖乖等到外線道有23個車身的車距時,前車才能切出內線道,你才能繼續前進。老實說,會超來超去的車主,只要旁邊有3個車距,他早就切出去了。
...(恕刪)

這是自相矛盾的說法
如果沒有安全車距, 要如何進入內側車道?
怎麼可能進去時隨時都有安全車距, 出來時卻"永遠"沒有?

"沒有安全車距"這也表示車速和中線車道差不多, 所以車距拉不開
既然車速差不多, 沒有超車的必要, 不必進入"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不是拿來行車的

kuoyuan1 wrote:
這也是我認為,在台灣想參照德國的法律不太可行的原因。
...(恕刪)

現行的法條,就是參照德國的/歐盟的/日本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Overtaking Lane
舊法寫的超越"Passing",才是抄美國的說法

kuoyuan1 wrote:
在台灣,禮讓後車就只是一種禮貌,需要周邊車輛一起配合。萬一真的作不到,哪也沒辦法。但是超速、逼車和任意變換車道需要被嚴重譴責。
...(恕刪)

是的,這就必須達到 Nash equilibrium 納許平衡 ,即一種囚徒困境 ,無一參與者可以通過"獨自行動"而增加收益, 必須和鄰車合作。
尊重雙方路權, 不佔別人的車道, 不搶別人綠燈的時間

超車道和行車道(或前車與後車),兩者必須相互合作 , 才能達到Nash equilibrium 納許平衡,任一方不合作, 都會推累整體車流量及車速
(如果每個用路人都不肯排在別人後方, 每台車都要一個車道是不可能的)

德國數學家 Dietrich Braess,針對人性的自私, 在1968年所提出的"布雷斯悖論"
在一個車輛數目固定,起訖點固定的交通路網上,增加一條路段,反而使路網上的行駛時間增加了;這一附加路段不但沒有減少交通延滯,反而降低了整個交通網路的服務水準。
超車道拿來兼行車道, 就有這樣的效應

這是由於單獨的用路人,自認的理性利益選擇,選對自己最有利的行車方式, 然而, 此與整體車流的理性利益選擇,是不一致的

以法規強制, 或以邊際成本方式收取道路使用費,讓用路人減少了選擇, 反而可消除此矛盾現象

kuoyuan1 wrote:
這些你問高速公路警察局都可以知道。01早有網友詢問過了,以最高限速連續行駛於內車道只能宣導,但超速一定開罰。
...(恕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66#53947996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這是拿舊法規的內容,來解釋現行法規
現行法規當中, 不存在"最高限速連續行駛於內車道"這樣的文字
這是依法無據, 沒有法律依據的
連續行駛 只出現於13年前舊法規, 法規早就改了

而且違反現行法規當中, 超過,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後, 駛回原車道 的規定
這是妨礙路權, 牴觸法律的


高公局應該將最下面那一句話放大,超車不必然須超速,未以最高速限完成超車後,請回原車道,或者以最高速限行駛(限小型車)
哈哈

Herblee大大對他不用太認真啦
看他的敘述應該只是嘴巴開過歐洲的高速公路
好說我西歐的高速公路好歹也開了幾萬公里.....
歐洲的同事開車觀念也都強調.......佔車道過久一定被關切開單
反正到歐洲開車........千萬別照他說的做.......罰單會吃不完

herblee wrote:
http://www...(恕刪)

kuoyuan1 wrote:
實在很不想吐槽
即使...(恕刪)

bd_player wrote:
時速110/2=55公尺, 所以要從內線換到中線至少要有55公尺+55公尺+車身長度~=115公尺的空間


把內線的超車道跟中線混在一起做撒尿牛丸?
你開高速公路時經過上面有高架橋或天橋的路段
不要保持安全距離,就有機會收到一張三千元的罰單
上面會告訴你該如何計算了

fudvoyager wrote:
把內線的超車道跟中線混在一起做撒尿牛丸?
你開高速公路時經過上面有高架橋或天橋的路段
不要保持安全距離,就有機會收到一張三千元的罰單
上面會告訴你該如何計算了


怎麼很多人在搞不清楚別人要表達意思下就開始亂放炮?


有誰可以告訴我,還有其他的算法可以讓內線車於安全車距60米以內回中線車道的嗎??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不是[最高速限你能耐我何我就是不讓行駛道]
,兩回事,至於他超車開那麼快,是要死喔,違法,沒錯,
但是,他一定有他的原因,可能:
他家有人要死了趕回去見最後一面,
他祖母要生了趕快回去
他太太在醫院要生了趕快去
總之他有急事,這急事比超速罰錢還要重要......

總之,不關你的事,要成全人家,給人方便,舉手之勞,哪天相同情境也許你也遇的到
總之,內側就是別擋,好狗不擋路,別造成人家的遺憾
Gullit168 wrote:
fudvoyager...(恕刪)


呵呵,照這種完美開車理論,那當初你上交流道時是如何找到兩三次100公尺空間換到內線的?都可以有空間換車道兩三次到內線,換一次到中線空間突然都消失了。

車真的很多,那就順車流開,不用換車道了。幹嘛這麼麻煩衝到內線去。

按這種算法,那在市區開50時也請沒有50公尺空間不要換車道喔。
daslebewohl wrote:
呵呵,照這種完美開車理論,那當初你上交流道時是如何找到兩三次100公尺空間換到內線的?都可以有空間換車道兩三次到內線,換一次到中線空間突然都消失了。
車真的很多,那就順車流開,不用換車道了。幹嘛這麼麻煩衝到內線去。
按這種算法,那在市區開50時也請沒有50公尺空間不要換車道喔。


見鬼了,我是用你提供的網頁去計算出來的
816樓
daslebewohl wrote:
要嗆別人基本常識之前你可以先查資料,不要鬧笑話。


《如何計算安全距離》
1.以行駛速度計算安全距離
小型車應與前車至少保持「速度除以2」的距離(單位為公尺)
◎ 大型車應與前車至少保持「速度減20」的距離(單位為公尺)


2.以行車時間計算安全距離
跟隨前車通過某一定點(如標誌、燈桿)的間隔時間,小型車應至少有2秒鐘之時距,大型車應至少有3秒鐘之時距。


怎麼一下子就全盤否定了??
跟那位H大大有異曲同工之妙


不是一堆人都愛講法律,超車道就是給超車者使用
如果那麼愛遵守法律,麻煩安全車距也請遵守一下,謝謝
Gullit168 wrote:
怎麼很多人在搞不清楚別人要表達意思下就開始亂放炮?

有誰可以告訴我,還有其他的算法可以讓內線車於安全車距60米以內回中線車道的嗎??
..(恕刪)


怎麼會是這樣? 這是沒有安全車距硬差入兩台車之間
中線兩台車都是100km/h, 安全車距50m , 硬插進去只剩25m (地面只剩兩條半車道線的車距)
應該要在內側車道上,保持110km/h一次超越過前後兩台100km

超越後方這輛車為"超越"
超越是超過右邊的車, 超越+變換車道都是超車的一部份
正在超越就擁有路權, 得以"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時內側車道若有一台後車, 只要它也是正在超越"中線"車, 一樣擁有路權
但它的路權是針對右邊欲超越的車
可以跟隨在內側車道上的前車, 一起超越
它是超右邊的車, 不是超前方的車
因為路權範圍以前後/左右車距/間距為限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所以,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超越中線車道前車"的路權,有路權自然不必離開,可繼續超越。
此時, 後車擁有"超越中線車道後車"的路權,前後車的路權是不衝突的
由於前車仍然擁有路權,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超越中線車道前車"的"超車道"路權。

如果"行駛於內側車道"未達速限, 則違反速限規定的但書(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由於車速受車流狀況的限制, 只有F車流時能自主"最高速限行駛"
S-stable車流時, 有條件能非自主"最高速限行駛"
S-metastable及J車流時, 是無法""最高速限行駛"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不能稱為"超車",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所擁有。


超越前面這台車之後, 中線前方55m無車,無車可超則喪失路權, 就能變換車道離開, 完成整個超車的程序



路權並非漫無範圍, 一般以前後安全車距/左右安全間距為限, 只以前方55m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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