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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9更新,酒駕死人不重要是嗎? 排入議程至今還沒有結果

支持真正的公理跟 正義 希望每天都努力推 這些文章不會沉
今天又有酒駕撞死人,還是惡意回頭撞的,直接判死刑啦.....
對阿,姓洪的~~~

該怎麼說呢?
高雄葉少爺,南投洪惡霸
現代周處在哪裡?

目前只有中天政論節目不痛不癢的報導一下,還有意無意對所謂『網路鄉民正義』酸了一下,其他台根本裝做沒這件事!

其他立委及交通部官員,高雄市府也是,你們的 E-Mail 難道設立了規則,自動過濾『酒駕』這個關鍵字嗎?

在此嚴正聲明,看到『葉少爺』被報復並不是主要訴求
如何能夠最大程度嚇阻酒駕,以及不再讓有錢有勢的『人』如此公開踐踏法律,踐踏人權
拜託!這才是老百姓真正關心的議題!

再次提醒
根據公投法,約需90433選舉人人數連署才能成案

就算這次讓此『人』僥倖逃過,為了以後此類憾事能儘量減少
大家努力讓酒駕修法成案吧!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205206355900
支持反酒駕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205206355900

Frank Wu0953 wrote:
目前只有中天政論節目...(恕刪)


真的很可悲!

我信寄出去, 沒有多少親朋好友care我寄的信, 有沒有傳出去?

大家保險多買一點吧!

然後期待有錢的人酒駕撞上你, 而不是沒幾兩銀子的!
我也收到楊麗環委員的回信
另外這是有參與修法的委員
也希望樓主加上去
讓大家知道哪些委員是有在關心的

提案人:楊麗環、丁守中、楊玉欣
連署人:李貴敏、蘇清泉、張慶忠、楊應雄、陳節如、王育敏、陳鎮湘、蔣乃辛
林德福、張曉風、林鴻池

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條文
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說明
鑑於現行酒駕刑責雖已於民國100年11月修法通過,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罰責最輕的。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對駕駛人產生嚇阻效果。是以,應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希望大家繼續努力
vc0528 wrote:
在刑法第十三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是以,請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我一直不明白知道 為什麼已經明顯無能力安全駕駛

(車子的重量都不輕 再加上速度 殺傷力明顯)

卻僅是以過失論罪 !!






chenjung wrote:
提案人:楊麗環、丁守中、楊玉欣
連署人:李貴敏、蘇清泉、張慶忠、楊應雄、陳節如、王育敏、陳鎮湘、蔣乃辛
林德福、張曉風、林鴻池







小小貓狗最厲害的就是成群結隊的去探險 !! ⊙_⊙

chenjung wrote:
(恕刪)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次的條文好多了,不過如果能再加一條自車禍發生當日起,所有被告的財產都禁止轉移給他人,好用來賠償被害人家屬,應該會更圓滿.

chenjung wrote:
我也收到楊麗環委員的...(恕刪)



我也收到楊麗環委員的回信
另外這是有參與修法的委員
也希望樓主加上去
讓大家知道哪些委員是有在關心的

提案人:楊麗環、丁守中、楊玉欣
連署人:李貴敏、蘇清泉、張慶忠、楊應雄、陳節如、王育敏、陳鎮湘、蔣乃辛
林德福、張曉風、林鴻池

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條文
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說明
鑑於現行酒駕刑責雖已於民國100年11月修法通過,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罰責最輕的。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對駕駛人產生嚇阻效果。是以,應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感謝以上的政治家

另在此希望那些混水摸魚愛打迷糊仗騙選票的公僕們 就不要再做戲了 雖然俗話說台上演戲的是瘋子 但是我一點都不喜歡當傻子

Martice wrote: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恕刪)


若是再加個下限,例如三個月以上之類的,應該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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