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立委及交通部官員,高雄市府也是,你們的 E-Mail 難道設立了規則,自動過濾『酒駕』這個關鍵字嗎?
在此嚴正聲明,看到『葉少爺』被報復並不是主要訴求
如何能夠最大程度嚇阻酒駕,以及不再讓有錢有勢的『人』如此公開踐踏法律,踐踏人權
拜託!這才是老百姓真正關心的議題!
再次提醒
根據公投法,約需90433選舉人人數連署才能成案
就算這次讓此『人』僥倖逃過,為了以後此類憾事能儘量減少
大家努力讓酒駕修法成案吧!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205206355900
支持反酒駕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205206355900
另外這是有參與修法的委員
也希望樓主加上去
讓大家知道哪些委員是有在關心的
提案人:楊麗環、丁守中、楊玉欣
連署人:李貴敏、蘇清泉、張慶忠、楊應雄、陳節如、王育敏、陳鎮湘、蔣乃辛
林德福、張曉風、林鴻池
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條文
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說明
鑑於現行酒駕刑責雖已於民國100年11月修法通過,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罰責最輕的。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對駕駛人產生嚇阻效果。是以,應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希望大家繼續努力
chenjung wrote:
我也收到楊麗環委員的...(恕刪)
我也收到楊麗環委員的回信
另外這是有參與修法的委員
也希望樓主加上去
讓大家知道哪些委員是有在關心的
提案人:楊麗環、丁守中、楊玉欣
連署人:李貴敏、蘇清泉、張慶忠、楊應雄、陳節如、王育敏、陳鎮湘、蔣乃辛
林德福、張曉風、林鴻池
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條文
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說明
鑑於現行酒駕刑責雖已於民國100年11月修法通過,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罰責最輕的。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對駕駛人產生嚇阻效果。是以,應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感謝以上的政治家
另在此希望那些混水摸魚愛打迷糊仗騙選票的公僕們 就不要再做戲了 雖然俗話說台上演戲的是瘋子 但是我一點都不喜歡當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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