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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疑似造假】輾婦賓士男炫富 遭肉搜


新手上路0221 wrote:
大致提一下1.葉男與...(恕刪)


整起事件要算比例分攤

酒駕就是嚴重違規起碼算 8 成責任... 超速也是重犯
還有闖紅燈起碼要負95% 責任

已經陸續有電視新聞在報導,只是01還是....,
連子版首頁也登不上....唉...

01也不用懶得踹來講了...
相信大家心中都有一把尺..


MilkyWay wrote:
先查公司有沒有營利事...(恕刪)


因為他不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當然找不到
請點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網站」
不過他通常很慢很慢

原本想直接貼出來,但我怕我會被...
有興趣的朋友們請填入地址搜尋囉

非公司行號的單位,如小吃部、xx行、補習班只要有稅籍都可以找到

綿薄之力,大家加油

ansontz wrote:
因為他不是有限公司或...(恕刪)


是這個嗎?

負責人:X 森

營業人名稱:轉角XXX......

如果是的話,乾脆改名叫 "撿角XXX" 算了!
他的網頁怪怪的...不知道是我的電腦有問題還是....
............................................
又一個酒駕害人....

又是酒駕!醉撞機車 情侶1死1命危
2012年5月3日 上午11:13相關內容放大顯示又是酒駕!醉撞機車 情侶1死1命危
又是酒駕惹的禍,昨天凌晨3點20分左右,一名27歲的邱姓駕駛行經中壢市後興路時,逆向撞上剛吃完宵夜正準備回家的一對情侶,由於撞擊力道太大,男子當場身亡,女子則是命危的狀態。巧合的是,肇事駕駛和被撞死的男子,都是中壢家樂福的員工,但兩個人不同部門,卻沒想到會碰上這起生死劫。

車禍意外現場,銀色轎車擋風玻璃破了一個大洞,車門也凹了一大片,而被彈飛的機車零件四散,幾乎是呈現解體的狀態,因為撞擊力道太大,當時車上的一對情侶被彈飛了30公尺,傷勢相當嚴重。消防人員陸續將兩名傷患送醫急救,但不幸的是騎乘機車的黃姓男子當場傷重不治。

這起嚴重的意外發生在3號凌晨3點半,肇事的就是這名27歲的邱姓男子,貪杯的他酒後逆向行駛在中壢後興路時,撞上剛吃完消夜,準備回家的一對情侶,巧合的是肇事駕駛和被撞死的黃姓男子都是中壢家樂福的員工,只是兩個人在不同部門,互不相識。

肇事的邱姓駕駛酒測值高達0.8,闖下大禍的他一臉驚恐,也被玻璃割得滿身傷,只是他怎樣也沒想到每天上下班的必經之路,竟然碰上生死劫,撞死的竟是自己的同事。
葉某人跟GPRS俱樂部毫無關係,且也從來沒有註冊過正式會員

以上來自GPRS聲明

vc0528 wrote:
小弟擬的陳情書, 大家參考
...(恕刪)


vc0528大大好樣的!用力推啊~
01上面不乏各領域博學多聞的,請有能力的人不要袖手旁觀,您的知識與技術或許是扭轉情勢的關鍵要素~!!
~Bryan%
馬總統會說,依法行政!!
我猜法官的判法大致如下:
垃圾車駕駛:肇責50%
賓士車駕駛:肇責50%
賓士車友人(死亡):由垃圾車與賓士車駕駛人共同賠償!!
李姓婦人(死亡):由垃圾車與賓士車駕駛人共同賠償!!
李姓婦人之夫(死亡):死亡原因依現行法律無法賠償....
李姓婦人之小孩:撫育至成人之費用由垃圾車與賓士車駕駛人共同賠償!!

應該會刑事與民事同時起訴!!台灣的法律是保護有錢人,這案件只要私下和解加上符合自首要件
應該不會判太重!!
至於相關判決結果有空可以去判決案例查詢找類似的案列....要花點時間慢慢看才看的懂!!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台灣法條真的是太輕了!!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言論純屬猜測僅供參考!!就醬~

新手上路0221 wrote:
大致提一下
1.葉男與友人到酒店狂歡
2.約清晨六時葉男載3友人在高雄市狂飆
3.垃圾車違規左轉
賓士酒駕超速闖紅燈
4.賓士C63撞到垃圾車
5.賓士C63繼續衝撞到安全島
6.撞到正在過馬路的李姓婦人
7.李姓婦人身首分離、右前座車上友人死亡
8.李姓婦人丈夫開車送小孩上學途經現場,不知車禍陳屍街頭的竟是愛妻
9.幾天後丈夫因為傷心過度,幾天後猝死家中
大概是這樣


垃圾車違規左轉這件事情居然鮮少被提起
我敢說垃圾車司機至少也要負0.1%的責任
希望大家把力量傳到馬英九總統那~

讓總統知道它家臉皮厚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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