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以到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2012%E5%B9%B4%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7%AB%8B%E6%B3%95%E5%A7%94%E5%93%A1%E9%81%B8%E8%88%89這邊立委的介紹,裡面大多有他們的e-mail或Facebook都可以到他們發出陳情書!!!!大家一起努力吧!!!
vc0528 wrote:小弟擬的陳情書, 大...(恕刪) 我反對只針對酒駕!!!我自己是滴酒不沾,所以你就算修到酒駕臨檢超標就要就地正法也不干我的事。(連有酒味的食物我也不吃)要修的應該是『危險駕駛』這個罰則。大家應該也已經看膩了,逼車拿球棍什麼的一堆。那種才真的是絕對惡意。酒駕的危險真的要說的話,我認為跟疲勞駕駛是一樣的。反正就是注意力減低,然後容易造成事故。可是駕駛人本身多半是沒有製造事故的『犯意』。因此我贊成處罰危險駕駛行為。但是不只有針對酒駕。提一個可能性,現在酒駕罰則不算輕(對於沒發生事故來說)。但是有沒有可能因為會被加重刑責,所以酒駕肇逃事件會因此增多。因此延誤救援。因此危險駕駛的處罰應該跟酒駕處罰劃清才是。酒駕處罰我認為應該要新增爪爬子條款,讓檢舉人可以因此大獲好處。例如檢舉有人喝了酒科車上路了,可以拿罰金。有人已經被吊照了還開車,照樣檢舉拿罰金。嚇阻作用應該比警察臨檢大。(因為你的酒友可能就是出賣你的人)
要修就乾脆點,直接把 吸毒、酒駕、及使用其它物品,以致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PS: 是全部運具!)而駕駛者 ,修改成 故意致人於死而不是過失致死!不然改天來個吸毒的、吃感冒藥的如法炮製不就要在修!!ˇ 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