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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疑似造假】輾婦賓士男炫富 遭肉搜

酒駕者很不負責任的行為
家人或多或少也要負起一點責任

如果今天受害者是官員
或許事情沒有那麼簡單解決
ps:市井小民的心聲、無奈啊~~

這個好~~與其在這留言,還不如一人一封信,有總統府的信箱也一起寄過去吧!




vc0528 wrote:
小弟擬的陳情書, 大家參考

===================

致委員,

有鑑於目前酒駕刑責雖已於100年11月修法, 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請委員參酌以下論點,提高酒駕刑責!


在刑法第十三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是以,請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另綜觀刑法公共危險罪部分

第二編  分 則  第一一章  公共危險罪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刑法.htm#a173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 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 罰責最輕的,
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產生嚇阻力。



對照其它故意行為產生公共危險來看

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漏溢或間隔氣體罪)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不法使用爆裂物其他加重結果犯)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此建請委員於國會中提案修法更改如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xxx 敬上



==以下是對此陳情書或連署書內容的說明, 希望上面有遺漏不足之處或用字歡迎pm給我修改==

相關如賠償, 車輛扣押, 吊銷駕照等 ,牽涉更多相關法條, 小弟無法概之,

就以刑法中相關條例, 建請委員重視, 提案修改, 比較快速可行!


大家認為哪些委員可能會為民喉舌的就寫email或傳真給他們

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4_comm/legList.action?comtcd=23&itemno=02082300


手邊有的email 大家可以先寄!
也請把陳情書一人一信發給親友, 請他們寄給有影響力的人!



民進黨黨團的 lydpp@ly.gov.tw

立院交通委員會名單

管碧玲委員 ly11059a@ly.gov.tw
王進士委員 ly11086a@ly.gov.tw
李昆澤委員 ptt928@gmail.com
李鴻鈞委員 hjlee.idv.tw@gmail.com
林明溱委員 2227688@gmail.com
陳根德委員 lym133a@ly.gov.tw
陳雪生委員 查不到
楊麗環委員 ly10962a@ly.gov.tw
葉宜津委員 lym171a@ly.gov.tw
劉櫂豪委員 ahao1967@yahoo.com.tw
蔡其昌委員 tsai448@yahoo.com.tw
盧嘉辰委員 lu_2116@yahoo.com.tw
魏明谷委員 mingku0318@hotmail.com
羅淑蕾委員 ly11085a@ly.gov.tw

以上名單串在一起
lydpp@ly.gov.tw;ly11059a@ly.gov.tw;ly11086a@ly.gov.tw;ptt928@gmail.com;hjlee.idv.tw@gmail.com;2227688@gmail.com;lym133a@ly.gov.tw;ly10962a@ly.gov.tw;
lym171a@ly.gov.tw;ahao1967@yahoo.com.tw;tsai448@yahoo.com.tw;lu_2116@yahoo.com.tw;mingku0318@hotmail.com;ly11085a@ly.gov.tw

以上 email有誤pm給我, thx

更多立委名單, 是不是在任的不確定

http://2010.huf.org.tw/node/195


n7280208 wrote:
喝酒走路都會出問題 ...(恕刪)


酒醉的通常都說我沒醉 再來.........
爛人爛家庭,害人不淺
終會下地獄
搞不懂幹嘛救這種敗類
浪費納稅錢救這種人,溫馨的好好一個家庭卻拯救不到。真是很憤怒到想殺人
續推這篇...

他老爸的公司資料勒?希望有人挺身提供....!
這太可惡了,社會難道一直這樣漠視這種人繼續橫行下去嗎?
地球人,你好
先查公司有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在查消防安檢合不合格..不要他們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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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

PS.我照地址查..名稱查..查沒有..事我方法有錯誤嗎???
葉昏3 裝孝維 這種人值得救嗎 去醫院找他踹共
我寄了
各位花一點時間寄給利委
叫它們做一點事吧
我也認為 事件過了會當沒一回事
除了MAKIYO事件以外 前陣子不是還有馬茲達業務像流氓嗆人
這些鬧事的 一個月後就當沒事發生
雖然得饒人處且饒人
不過酒醉這個真的該繼續追就
修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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