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gghoul wrote:
我想知道為何要增設婦幼專用車位?假如是因為一般車位寬度太窄,那為何不把一般車位加大呢?
公共停車場應設置2%以上婦幼專用車格
百貨購物中心的停車場應該也在規範內
就是配合政策而已...
一般車位加大,100個車位,可能變只能放70個
百貨購物中心會願意做嗎?
我看過婦幼專用車格有加大,也看過跟一般停車位差不多大小的
-------------------------------------------------------
推個嬰兒推車,真的跟半殘差不多
去百貨等電梯老是等不到,因為都滿了
上下只能走電扶梯
(這工作的訣竅在推車的後輪,讓有力的男性來做比較好)
騎樓地面有的高有的低
店家商品擺到外面來,推車吋步難行
只能推到馬路上,與車輛爭道
北部只有台北可以一路推到底吧
Yang咩 wrote:
公共停車場應設置2...(恕刪)
臺北大稻埕公園地下停車場,我看他要怎麼再增設婦幼停車位,那個停車場出入口只有一個,裡面的一般車位有些小到誇張,可以說是車貼車的方式停車,到時真的增設婦幼車位,那像是農曆年前需要採買年貨的時候,不知會不會只好暫時開放婦幼車位給一般民眾停車。
搜尋這些關鍵字可得到更多資訊
佔用婦幼停車格 檢舉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停車場法
違反停車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違規事實之認定
注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無證占用專用車位,無論是身障或是媽媽寶寶停車格
重點是 "專用格、車牌、前擋無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20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
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
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
第 21 條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如非屬管轄
機關時,應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檢舉人。
第 22 條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機關處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派員查
證,經查證屬實者,應予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
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
之。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機關為查證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必要時
得通知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到場說明。
第 23 條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
關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第 24 條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
人個人資料。
第 30 條
依前條規定辦理移送之機關,收受舉發單位送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
,應審查該事件填記內容是否符合規定、附件是否齊全;發現不符規定或
附件欠缺者,應即協調補正後再行移送;其屬填記錯誤者,並應即日通知
被通知人更正。
前項移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並應設簿登記或輸入電腦資料檔案,以
備查考。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六條
使用停車位者,應將停車位識別證明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
核檢驗。
未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並不得占用停車
位。
〔立法理由〕
一、停車位識別證明使用應遵行事項。
二、未依規定放置停車位識別證而停放者,得依停車場法第四十條之一第
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三、乘載六歲以下兒童(不論駕駛人與兒童是否具親子關係),或孕婦為
駕駛人本人或乘客者,皆可使用本辦法之停車位。
第七條
違反前條規定占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停車場主管機關或警察
機關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
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
二、停車場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
項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三、另停車場法裁罰基準,係由地方主管機關因地制宜另定之。
四、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
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停車
場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
所。
五、違規占用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停車場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由主
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之一第二
項規定辦理。
檢舉:
交通部說,民眾發現有違規占用孕婦及育兒車位時,若屬路邊停車場,可向警察機關檢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若為路外停車場,例如賣場、百貨公司、醫院等附設停車場,可向停車場主管機關(台北市停管處、新北市交通局等)檢舉,依停車場法開罰。
別以為有識別證就能停,像這位男子下車好手好腳,卻停在無障礙車格,或是兩名男子停在婦幼車格,沒有乘載事實一樣會罰。
新北市交通局停管科科長吳政諺說:「結合科技執法24小時的一個攝影機,雖然你有車證但是沒有符合資格,還是會依法來做舉證的動作來做裁罰。」
新北市統計的違規熱點幾乎都是百貨公司以及大賣場,提醒民眾除了有公德心,把專用車格留給真正需要的人,也不要隨便借車給別人,因為違規還是罰車主,傷荷包。
每個縣市對一般私立停車場(例如各大量販店)所佔用婦幼停車位,處理單位似乎有所不同:有經驗的可分享各縣市檢舉的方法:
例如:新竹市政府交通處表示,如照片中「婦幼停車格」遭未持證者占用,停車場經營業者甚至一般民眾都可通報開罰,只是目前市政府尚未有專屬的檢舉網站,因此民眾目前僅能透過1999市民專線、新竹市政府網站、新竹市警察局網站檢舉,檢舉資料將會再轉給交通處受理。
交通處提醒民眾,因為人力有限,也歡迎民眾檢舉,但檢舉照片中,必需有車牌、日期時間、清楚拍到粉紅色格線及「孕婦及六歲以下兒童停車格」的告示牌,另外還要一張擋風玻璃特寫,以確定該車無證占用,以上資料缺一不可。另外,有別於「孕婦及六歲以下兒童停車格」,新竹市另有「友善車位」停車格,與前者不同的是,「友善車位」屬於優先使用,凡行動不便、孕婦、帶有稚齡孩童者都可使用,並不在罰則所屬項目之內,也提醒民眾,以免混淆。
—————————————————————————————————————————————————
*拍照或錄影(最好有時間戳記,沒有的需敘述時間) 搜尋 ‘照相 時間戳記’可找到實用軟體,例如: ‘時間相機’ 軟體 免費但有廣告, 拍照或錄影皆有時間戳記
—————————————————————————————————————————-
很多人以為檢舉達人如此熱中檢舉,以為有檢舉獎金可拿,實際上,警方表示,常見交通違規前三名:「違停、不依道路交通標線行駛、闖紅燈」,早就無檢舉獎金。不過檢舉肇逃、逼車因涉及人命,則有列入給獎範圍,北市偵破者可拿3千至1萬元獎勵金;高雄市則最高可拿6萬元獎金。
檢舉案既缺乏「利」的誘因,為何案件量仍如此高?警方表示,這得歸功於影音設備的精進與普及,以及爆料文化興盛,讓交通檢舉案件的量與質均有大幅提升,成案率達六成五。
個人覺得檢舉婦幼停車位部分,不是為了錢,本來就沒有檢舉獎金,不希望因為違停者為了自己的方便私心,影響了別人的合法權益,也希望違停者付出代價, 不想讓自己守法變成傻瓜。法律不應訂來當觀賞用的......
———————————————————————————————————————————
以上資料,若有錯誤,請幫忙更新資訊
後續更新:
2016年 修 停車場法 過程
https://lci.ly.gov.tw/LyLCEW/communique1/work/105/41/LCIDC01_1054101_00003.doc
在有些人性本惡的情況下,
建議 私人停車場(最好公家也裝)裝類似停車鎖 https://www.ddcar.com.tw/blogs/articles/detail/1635/油車不佔位
建議政府 婦幼停車證/殘障停車證 改手機app連結
才有辦法結束此紛爭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