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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給以為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超車道)只能超車的網友

終於了解上周日在國道3號,有台蛙對神車發出蛙鳴的情形...老實說要聽到連續蛙鳴聲不太容易,尤其在國道上!

charles629 wrote:
http://www...(恕刪)
開110叫做龜? 我才覺得你們的心態有問題...開在最高速限叫做龜

然後說超速被拍是他家的事

如果超速導致車禍害別人也撞車你要一起賠償嗎?

版上一堆自以為我要超車我最大的人,難怪台灣高速高路一堆亂象

開110就是110...不用在那邊扯什麼你的錶速我的錶速

前車的錶速不準後車的就比較準? 這不是雙重標準是什麼?
對!沒錯,內側道是超車道不要占用,所以就算開到200KM/H以上麻煩超完車請切回中線,不要占用超車道

sagrado wrote: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恕刪)


由超車道返回中線時.中線車與前車在最高限速保持的安全車距因超車道的車插回中線.又要被迫減速保持車距嗎???
行駛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超車來超車去.把別人的安全放在最底.道德標準是在那一標???
高速公路塞車及出車禍.絕大多數不是因為龜車.很高比例都是超車引起的交通事故.
通常內側車開在上速 ,有時候還是比內二慢 , 是因為內二超速 , 其實我可以了解內側開到上限的車主的用意,因為內二車道有時候忽快忽慢,要一直變換車道其實相對危險,所以乾脆在內側以最高速行駛.

話說~~雖然我不太會占用內側車道 , 但我也要替它們說話 , 使用內側車道以政府認可的表速行駛最高速,有錯嗎?按照法條是沒錯的,反而鱉車一直閃燈按喇叭喊反而是錯的,

希望要~~要常開快車超速的你們,不如去抗議政府讓法條修改吧~~我也很樂見

ps.我也反對內側得以最高速行駛,但我遇到都是鼻子摸著另外找地方超車,心情也特別好,你們一直罵別人,倒不如檢討自己開車是否超速違規~~


如果真的能依最高時速行駛也就罷了,還可以忍
一路上快快慢慢的,還併排不讓人超車...

自以為最聰明最厲害的,自己還會減個3-5公里的速度來預防超速被拍
(這樣才不會不小心超速呀,被罰超速的話,你幫我繳罰單嗎?)
看到警車和照相機,也會踩個煞車
(你能保證警車跟照相機都不會誤判嗎?被罰超速的話,你幫我繳罰單嗎?)
外線大車切中線,內線的他也會預防性的鬆一下油門踩個煞車....
(大車如果不小心切過頭,我這樣才安全啊)
遇上上坡路段,也不願意踩油門
(踩油門會浪費汽油,引擎聲音變好大,會嚇到我跟乘客,而且也不知道會不會爆炸)
一路上快快慢慢的,還併排不讓人超車..
(旁邊的車要超過來了,趕快加速,不然等一下超到我前面,視線會被擋住,好危險!)

遇上這種聰明人,拿誤解的法條作文章,你能不服嗎?

不反對用最高限速開,在非擁塞的路段,請維持最高速限,不要自以為聰明加加減減
別人要超車,也請你維持原先的最高速限,不要突然又忘記限速這件事,要堅持原則啊!

TOMOKE.WU wrote: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恕刪)

所以才會人覺得不塞車時自以為維持最高限速開裡面沒問題,然後又和中線道的速度剛好都110 並排 最外側好死不死外側又都是大卡車..
超車也沒辦法超 然後就開始堵了~

如果覺得這情況很少的人代表他很少開..
不擁塞的情形下
那你幹嘛一定要開內線?
除非要繼續超車不然回歸中線是很難理解是嗎?
鐵口直斷等一下會出現 katana 跟 herblee 兩位大大。
或者已經出現了??

各位真的了解高速公路內車道的歷史嗎?
我們就從法規的沿革來看吧
文很長
我先簡單敘述吧
高速公路從90年開始,就開放同向二車道的路段內車道可以讓小型車用速限行駛,但同向三車道就只能超車。
從94年開始,就改成了不分車道數,內車道就可以讓小型車最以最高速限行駛。95年因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就把規則修改多了「在不堵塞車行狀況下」,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其實內車道從民國90年開始就慢慢地開放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了。

另外,在高速公路上面用連續密集燈光或喇叭及其他行為迫使前車讓道,這條文就是禁止要前面烏龜車讓車道的。
就算前面真的是烏龜車,後面的車用任何方法逼迫她讓車道都是違法的。

所以你們真的了解法律的規定嗎?有個統一的標準不拿出來用,卻要用一個因人而異的「道德」
來去要求別人應該怎麼做。這樣不就是不守法的另外一個表現嗎?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這句話
是說只有法律才是大家都應該遵守,因此也才可以用來要求別人的標準,其他的都不是。


下面是說明
---------------------------------------------------------------------------------------------
90年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
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
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 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
  內側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
  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二 汽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
  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
  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
  行駛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
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
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從這邊可以看到,當年高速公路有同向兩車道以及同向三車道,
兩車道路段,小型車是可以用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而同向三車道路段,當時內側車道就是完全的超車道,是不准任何車輛
做超車以外的行駛的。因為鐘內車道是不低於八十公里,因此當然你要超越前車
速率就要高於八十公里。

但是在94年3月,就修改成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
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
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在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
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
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
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
側車道。


而是主管機關自行修正。
從規定的演變,
我們的高速公路是管理單位希望內車道在超車外,還可以讓小型車用最高速限行駛
這是管理機關故意的改變規則,將整個內側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的
規定適用於所有路段的高速公路,而不再用車道數量來區分。
並不是我們主管機關不了解,應該是在台灣確實沒有辦法做到如國外的
內車道僅供超車用。否則,主管機關不會這樣的刻意修法。

但現行快速道路及高速公路管理規則其實其實這個條文來自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民國94年12月修法前版本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一項關於高速公路之使用限制、禁止、行車規定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

在94年修法的時候,葉宜津委員提出了這個條文修正。
目的是要把比較重的行為都用法律特別規定出來。
經過黨團協商就出現了現行的法令。

所以94年12月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二項就修改為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而94年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33條修正後,在95年中交通部及內政部
為因應修法,就把第八條修成了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
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因此,其實早在民國90年兩車道的高速公路就有內車道開放小型車用最高速以最高速限行駛的例子。
而後修改為不分車道數,內車道都可以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而且沒有不堵塞車行的條件。但是
在94年立法院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33條第2項後,交通部及內政部當然也得在規定上加上
這幾個字,才能跟母法呼應。

實際上,當年提出修正的理由,就是為了避免處罰的要件不清楚,造成主管機關濫罰,所以特別把一些重大的違規獨立列出來讓主管機關有正確的處罰依據,避免處罰失當。
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就是為了處罰堵塞車行而特別設計的加重罰則。

因此如果只是單純的不依規定速度行駛,罰三千到六千,但是如果造成後面車型堵塞就會
罰6000到12000,修法後就有正當的依據。
這點從修法前的94年3法規就已經修正成不分車道數,內車道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的歷史看的出來。
從法規邏輯來看,法規上認為最高速限行駛就已經不會造成車輛堵塞了。所以才會這樣子的處罰區分
(Herblee大,我是說法規上的邏輯,不是說反駁說您的堵塞理論)。


所以內車道只能當超車用這樣的觀念,其實並不是一直都存在的,可能也並不是很符合事實。
事實是最晚在民國90年以後,內車道就已經用作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使用。

但是請注意的是,法規說的都是邏輯符號,該路段最高速限是110公里,法規就是要求你要以110公里去開。
除了堵塞行為是後來為了加重處罰而出明列於母法外,內車道開放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最晚90年就已經有這樣的做法了。

如果車行速度造成落差,而有堵塞內車道的情形,那麼有賴警察的強力執法,如果警察三不五
時的對內側大量開罰單,
那麼應該會慢慢讓駕駛人知道,不管你做得到做不到,內車道就是不能低於也不能高於最高速限。
怕的就不要開內車道,開內車道就有被開單的風險。

所謂的寬限值只是行政機關裁量的依據,他可以不開單,但是如果他開單告發了,就算是超速
1公里也是超速,在內車道不足1公里也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但通常警察不會對這樣的差距開單的原因
在於測速器有其法規容許誤差值。

如果連高價測速器都有誤差,那你又怎麼知道你車上的GPS或是車速表是正確的?
如果每個人車上的速度表都是有誤差的,那又怎麼用這種有誤差的數值去質疑別人?

台灣的高速公路應該是真的有其特殊性,否則主管機關不會從90年到現在都保持
讓內車道趨向可以做超車以外的行駛。

話說,當然在委員會審查的時候,這個條文有對連續密集使用燈光,喇叭或其他方法
迫使前車讓道的條文爭議。
葉宜津立委就提出烏龜車很多,要前面讓道也是正常的。但是當時的歐副局長就說不能這樣做,
因為用燈光或喇叭逼前車讓倒是常有的,且曾經造成前車撞護欄。
並且說以前沒有這樣的規定,但是太常發生了,所以才加入這樣的條文。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現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就是禁止驅趕烏龜車條款,
看到這樣的條款,各位還會覺得要讓對方讓車道是非法但合乎道德?
說烏龜車沒有被取締,但事實上強迫別人讓道的取締又有多少?



charles629 wrote:
http://www...(恕刪)
說得好~~~只要不要快快慢慢就好~~

話說政府也有問題,每台車出廠時表速和GPS就差了10公里/小時,有的差5公里/小時,然怪一堆抱怨,人家的110KM/HR,可能跟GPS比是100KM/HR,但你的可能是進口車表差只有1~3,一來一回就差了快10KM/HR難怪一推人抱怨


chuenjia wrote:
如果真的能依最高時...(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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