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豚愛上貓 wrote:
簡單的說 對方酒駕 ...(恕刪)
哀~台灣教育因該把常遇到的法律常識加進去升學考試科目才對!
兩車相撞,明明是對方違規,為何我方還要受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即使被撞的人違規在先,只要他有受傷,我們往往還是會因為未盡注意義務(前車狀況),而遭刑責。
有人會說,我們已經極儘可能的注意了,在此必須要說明的是,第一、舉證上的困難。第二、被撞的人有受傷,通常法院(個人辦案的經驗)也會多少衡量此情節作考量。所以,如果抱著自己完全沒過失、注意義務已盡到,想要安全的脫免刑責,恐有一定的困難度!
當然,如果依照當時的客觀環境(例如天候不佳等)或其他人為原因(例如對方重大違規),我們若能舉出明顯事證,倒也未必全然無機會噢!
總結:違規是違規,過失傷害是過失傷害,不要混為一談,最後,建議開車的朋友一定要在車上加裝行車紀錄器,遇到N次車禍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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