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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市街頭看到為了施工而用推高機移車!

要不要釋憲呀......
連法令法規都搬出來了

如果大家都像文章裡打得那麼有正義感
我想台灣會更好


在有限時間內
要移走不下10部的車
用拖吊車,一台一台拖
出車就要花錢,而花的都是納稅錢
如果改用山貓移
一台山貓就能移動所有車輛
雖然會有傷及車輛的可能性
雖然不是最好的方法,卻不失為最有效的方法

假如有人跟相關單位反映
能在移動車輛時多注意
山貓的夾具能套上橡膠墊或是其他防護性的軟墊
在移車事後能標示一些相關資訊留給車主

抱怨遠比鼓勵來的受人討論
但抱怨不會進步,鼓勵才會


benghun wrote:
大家先別這麼理直氣壯...(恕刪)

幹嘛這麼生氣,不然路不要修啊,照樣被路搞壞你的大包,到時又怪路不修,只要車沒壞就好了,
總比放在路邊莫名其妙被撞好吧.
人都是自私的...吵半天因該也沒什麼用吧~直接找負責單位就好了.上面不是有PO出來了嗎?
建議直接看要消化多少預算直接拿去就好了,不要假藉修路亂亂整我們老百姓,反正都心知肚明
我覺得最好的方式應該是:
1. 施工七天前公告此路段將進行施工,豎立「明顯」的告示牌,不能只是在路上噴漆或是貼個小小皺皺的A4紙在附近的牆上。

2. 施工前48小時開始禁止任何車輛停放,所有停車格(位)只出不進。同樣要豎立「明顯」的告示牌,告知此路段即將於X月X日X點~X月X日X點施工,禁止停放任何車輛。同時將這項公告夾在當時已停放車輛的雨刷上以盡告知責任。施工單位應登記當時停放車輛的車牌號碼,即可區分當時已存在的車輛(可能車主出國,或真的沒看到公告)以及後來不顧公告硬要停放的車輛。

這段期間內施工單位定時到施工路段巡邏,若是看到有車位空出就在車位上擺上三角錐以及貼有公告的立牌。

3. 施工當日將仍停在路上的車輛小心移至適當地點,造成車輛損壞時則必須賠償,但若是公告後仍硬要停放的車輛就不予賠償。移車前後均應拍照記錄。

4. 施工結束後必須將所有車輛移回原位,否則要處罰施工單位。若未移回原位而讓車主接到任何罰單或造成車輛損壞,均由施工單位負責賠償(包括硬要停放的車輛在內)

如果規定是這樣的話,車主和工程單位應該就沒意見了吧。
看了那麼多有爭議性的文章,發現所有的癥結都在於缺乏同理心跟禮讓,在超車道上前面兩百公尺沒車,不管您的車速如何切換到中間車道會那麼困難嗎?如果人家已經有公告要施工能不停在那就不要停,如果非得停不可留個電話有困難嗎?

Edsion wrote:
 
各位的看法偶都同...(恕刪)

包商在施工前,應該都已經申請過開挖路權,也已經提出交通維持計畫,給交通管理單位審核通過,如此才能開始施工,所以其實包商並不是沒有知會相關單位,只是交通維持計畫對於此種情形有沒有詳細說明,或是包商是否有確實做到交通維持計畫,那就不得而知了,唯一可以知道的一件事情是,這些責任通常都是推來推去的,不會有結論的~
這個很正常啊, 雖然車主很心痛但這個樣子也沒辦法, 這在高雄市很常見已經見怪不怪了
這種事在台灣見怪不怪啦.不過通常都會有廣播要施工趕緊來移車子
嗯~自治條例都搬出來了。
說沒法律的。能不能出來說句,對不起,原來有這條,是我不知道,是我孤陋寡聞。
行事標準要參考的是"自治條例"而不是自創的"正常的程序"
台灣少了些懂得自省的人。

原來,施工商在做公共工程時有這個權利移車。
只是移走的地方要屬於合法停車場所,而且完工後要復位。(我覺得應該直接當違規停車拖去拖釣場就好)

除去一己便利之私,我更想要有條平穩的馬路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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