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考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八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補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九 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 十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十一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十二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十三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十四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十五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十六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十七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十八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務公職之權。
第 十九 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 二十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我曾看過別人出車禍..後座小朋友飛到前擋
結果鼻血狂流..牙齒斷了幾根(還好是乳牙吧!!??)
如果運氣糟的..飛出車外...依台灣人的個性
一定會說他本來有機會活的..但卻飛出"被撞死"了
所以..還是繫著好..不信挾死在車內也是命了
而罰款..講白點..政府光勞退基金就不知道輸掉幾百億在股市裡了
加上健保破洞也沒修複好
當然要"開源"一下囉
加稅..加到富人身上..那些高官就會少了政治獻金等等和一些高等"女吳"樂活動
加到死老百姓身上...這倒是政府最拿手的啊
不用想太多..就依法就好..就不會被罰到款了
就像賣菸一樣..政府用好聽名義說為了人民健康..加點健康捐的
那為何不直接關掉菸酒公賣局呢?
說到底..還不是為了錢啊
例如緩衝期是個不錯的宣傳
如果再加上過了緩衝期或者還是忘記了綁安全帶
開一張警告單 我想這效果會更大
也可以減少一開始的抱怨
= = = = = = = = = = = = = = = =
另外很多人舉在家裡死了 就不影響到別人???
這例子是否不大恰當?? 這樣可以說服別人??
這應該是沒有考慮到更多吧??
有個人死在家裡 那棟建築物房價會不會被影響?
他鄰居如果要賣房子 這算不算影響到別人?
某人如果被家人發現在自家死亡的話
他的家人會不會報警 會不會叫救護車?
這要不要動用到大眾資源??
= = = = = = = = = = = = = = = = =
我覺得法律規範 這種東西本來就是去推動的
另外也是有很多瑕疵 這種要吵根本吵不完
只是很多該去立法的不去立法 偏搞這種小規範
陽光法案勒?? 恐龍法官怎麼處理?? 教育問題勒??
反正這些都是符合自己的利益或不傷到自己的利益
這種法案才會比較快過啦~
其他的 就看看哪些名人有過不好的經驗才會推動的快
(例如李敖為了自己兒子推動的法案)
小老百姓真正大多數的問題 我不認為真的有被重視
以上~~~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