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北極熊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記錯的話,行政規則的法位階是低於條例的
正解請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大多在高速公路上會慢....都是因為很多人開快車,結果遇到警察或照相而突然淢速...
或是因有人危險駕駛.結果..出了車禍,造成大家堵車....
常常看到有車子開很快...咻的一下就從身邊過....目測約有130以上....結果...不一會就看到在剎車了
因為前方有警車...
當時我心裡在想..不是很猛嗎....一路就這樣衝...怎麼一看到警車就縮了...
不是0857嗎?真有本事氣迫好一點..就一路這樣開..不要到警車就減速...
我自已就是一路120從台北開回中部或去南部的...看到警車也不用減速...一路上開..還不是很快就到...
開愈久的車就愈覺的那句"平安是回家的唯一道路"是對的...
希望喜歡開快車的人...能夠不要只想快7分鐘回家,結果害了別人和自已要慢了7天才能回的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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