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kon F6 wrote:我頭一次看這件事的,...(恕刪) 妨害自由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就臉書文章 86俱樂部的私信是這樣沒錯當然有沒有罪 還要看法官怎麼判
leo01018 wrote:妨害自由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就臉書文章 86俱樂部的私信是這樣沒錯當然有沒有罪 還要看法官怎麼判 剛重看了一次,原來是指這封私訊喔。是可以提告啦,但還…蠻難成立的就是了。